时间:2020-01-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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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按照开放市场与保护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主动调整关税税率结构,灵活运用配额分配方式,实施重点支持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大提高了国内企业应对冲击的能力和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入世十年支持产业发展的关税政策回顾
(一)全面清理不符合WTO原则和协议的关税优惠政策
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早在1994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了相关税收政策的清理和调整工作。1994年我国进行了国内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并在1994—1996年进行了三次以“降低关税水平、调整关税结构、清理关税减免、扩大关税税基、实行国民待遇”为主要内容的关税制度改革,同时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又按照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对10余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其中包括取消了不符合WTO规则的《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的关税优惠办法》等文件。
(二)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关税政策措施
入世十年,我国的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15.3%降至9.8%。随着关税税率降低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很大变化,部分行...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按照开放市场与保护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主动调整关税税率结构,灵活运用配额分配方式,实施重点支持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大提高了国内企业应对冲击的能力和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入世十年支持产业发展的关税政策回顾
(一)全面清理不符合WTO原则和协议的关税优惠政策
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早在1994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了相关税收政策的清理和调整工作。1994年我国进行了国内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并在1994—1996年进行了三次以“降低关税水平、调整关税结构、清理关税减免、扩大关税税基、实行国民待遇”为主要内容的关税制度改革,同时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又按照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对10余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其中包括取消了不符合WTO规则的《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的关税优惠办法》等文件。
(二)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关税政策措施
入世十年,我国的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15.3%降至9.8%。随着关税税率降低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很大变化,部分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利用WTO的有利条款和保障措施,制定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法规,是财政关税工作面临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十年来,财政关税工作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结合,遵守规则和运用规则相结合,开放市场和保护产业相结合,扩大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相结合,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提高重点行业和敏感部门核心竞争力和防御风险的能力,确保相关产业和行业不受大的冲击。二是运用WTO规则和允许的手段,应对贸易摩擦,保护国内产业。三是充分行使WTO成员权利,参与制定新的国际规则,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主动调整关税税率结构,采用从量税、季节税、复合税、滑准税、公开暂定税率等多种方式,在不提高名义税率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关税对一些重点敏感产品和行业的有效保护程度。加入WTO以后,我国根据加入的《信息技术协议》(ITA)规定,将258个税目的ITA产品的关税税率逐步降为零。为了缓解由此出现的零件和整机税率倒挂的问题,先后对ITA产品生产所需的近40种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实行了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因此,虽然入世后电子信息产品进口增幅较大,国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但产业发展没有受到大的冲击,总体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2.出台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各种配额分配方式调节大宗农产品的进口。入世后,我国对粮、棉、油、糖、羊毛等7种45个税目的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税率(其中,植物油的关税配额在2006年1月1日取消)。2005年5月,国务院批准对配额外进口棉花实行滑准税。以滑准税形式增加配额外棉花进口既弥补了国内棉花供应不足,又使棉纺企业得到进口税收优惠,既保障了棉农利益,又稳定了国内棉花价格,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纺织企业产品结构优化。
3.建立有效的反倾销反补贴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阻止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的低价倾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2001年我国出台了符合WTO规范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为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实践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截至2011年9月30日,我国共对来自欧盟、美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对其中41起原审反倾销案件做出征收反倾销税及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对17起复审案件做出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范围涵盖化工、医药等八大类产品,化工、塑料、造纸、钢铁等4类重点产业的产品占案件总数的82%,反倾销措施有效保护了国内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4.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实行重点支持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清理针对不同区域、所有制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大对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国家利益行业的支持力度,使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导向为主向产业导向为主转变。“十五”及“十一五”期间执行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20余项,涉及农业、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文化教育卫生等10多个行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国内不能生产或国产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文化教育用品以及国内紧缺的能源、资源类产品等。这些政策调整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成套设备的自主化进程,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国家重点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5.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我国对内、外资项目分别适用两个范围相差悬殊的《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造成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负担上的明显差异,不利于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随着我国进口关税逐步降低和国产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近年来逐步收紧了对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大面积免税的政策,使有限的关税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2006年,紧紧抓住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契机,调整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并取消了相应整机进口的免税政策。政策调整把税收优惠直接给予国内装备制造企业,既有效降低研发成本,保证国产设备各项主要性能指标不低于进口同类设备,又使进口设备的价格回升到正常水平,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大大增强了国产设备的市场竞争力。
6.提高关税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入世以后,按照WTO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原则,颁布实施的全国性的政策法规,均统一采取公报申明方式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和管理程序作出公开说明,各地区和部门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公布的财税政策、法规,并严格遵照国民待遇原则,在政策法规的适用性方面实行内外一致。税收优惠的条件设置做到了客观、统一、公开、透明,一视同仁,有效地避免了出台仅适用个别企业、妨碍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世贸规则的要求。
二、入世十年关税政策功效思考
(一)对于尚处于幼稚期的敏感行业要保护发展,但不能保护落后
十年前,汽车是入世谈判最艰巨、争论最激烈的工业品之一,几乎是在谈判的最后阶段才与有关成员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入世十年来,我国大幅降低汽车关税,2001—2006年7月1日,我国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由31.7%降低至13.4%,降幅达到58%。大幅降税给自主品牌汽车带来了压力,因此,在汽车降税的过渡期内,为支持国内汽车企业提高竞争力,对40余种汽车关键零部件实施了进口暂定税率,通过精心设计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税率水平和实施期限,在一定时期内平衡了汽车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既起到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零部件进口,提高国产整车质量和市场占有率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国内产业加快高技术含量汽车零部件研发步伐。入世十年,我国自主品牌轿车的市场份额从2001年的不足5%升至2010年的30.9%,汽车价格也逐渐回归到合理区间,车市出现销售“火爆”的场面,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我国的汽车产业在“与狼共舞”中成长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总结汽车产品关税调整的经验,可以看出关税保护对产业的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保护一定要适度。通过关税的壁垒效应,在为国内产业留存必要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同时,也要合理地确定关税水平,让企业在一定的竞争压力下,寻求生存之路,强身壮体,尽快成长,而不应使其在高关税壁垒的遮挡下,长期处于低效的状态,无法形成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扶持新兴产业要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创新相结合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东道国引进外资时附加的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须予以取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则对成员国产业研发所允许补贴的范围、强度和合成成本类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我国政府对自主研发活动的支持范围受到了一定约束。与此同时,技术转移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国公司不断加强对核心技术的控制,更加强调技术的保密性和独占性,通过合资企业获得外方先进技术的办法变得越发困难,只有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研发能力取得突破,才能增强与跨国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必须转入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发展阶段。为了激励自主创新,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其中包括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事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的实施对解决相关领域技术瓶颈、实现集成创新、突破核心技术、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总结通过关税政策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引进以及支持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促进技术创新应进行有选择的政策引导。
(三)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应设置政策调整过渡期
入世十年,虽然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在名义上已经完成了从劳动密集型为主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为主的转变,但实质上我国还处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出口的主要方式还是加工贸易,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不多,并且许多来料加工企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接单、出口都需要挂靠由政府出面设立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这种模式不仅使得企业在土地、融资、产品内销、品牌创建、自主研发、贸易方式拓展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而且还使我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因此,转型升级成为来料加工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后,相应取消了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需要补缴进口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了为期3年的政策调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转型的企业可免予补缴设备的进口税。后来,考虑到转型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又将上述政策在执行到期后继续延长1年半,并适当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过渡期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很多来料加工企业顺利实现转型,并在新的平台上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总结关税政策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经验,说明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正面引导出口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弱质”、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和行业,也不能盲目放开,应设置政策调整过渡期,保证其平稳转型和持续发展。财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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