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2011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实施已近一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也历时半年,改革运行比较平稳,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经济效应
资源税改革带动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收入大幅度增长。2010年12月,全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合计完成2500万元,其中,原油资源税完成725万元,比2009年12月增加358万元,增长98%;天然气资源税完成1775万元,比2009年12月增加1698万元,增长22倍。环比分别增长62%、43倍。2011年1—9月,全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合计完成65801万元,其中,原油资源税完成12365万元,比2010年同期增加9019万元,增长2.7倍;天然气资源税完成53436万元,比2010年同期增加44147万元,增长4.8倍。2011年1—9月,全区有色金属矿原矿(含稀土矿)和其他非金属原矿资源税共完成62222万元,比2010年同期增加25500万元,增长69%。据初步分析,增收额中绝大部分是稀土资源税。剔除产量因素,全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及稀土资源税收入大幅度增长主要是因资源税改革政策所致。
(二)社会效应
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油气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有利于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有利于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对促进全区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资源税收入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产地财政收入,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的能力,从而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内蒙古作为全国第一大稀土产区,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解决稀土行业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严重影响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对于防止国家战略性资源利益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资源税改革没有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同时,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日前,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但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资源税改革仍然任重道远,需要继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不断向纵深推进。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储量丰富,是国家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特别是近几年煤炭形势好转,煤炭价格大幅度上升,煤炭资源税占煤炭价格的比重迅速下降,其调节作用和收入职能严重弱化。据统计,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原煤平均坑口销售价格(含税)达330元/吨,东部原煤平均坑口售价(含税)为190元/吨,煤炭生产企业的利润率高达50%以上,而现行3.2元/吨的税额标准仅占内蒙古西部原煤平均坑口销售价的0.9%。过低的从量计征的税额标准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变动,直接导致煤炭开采企业利润高,开采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长此以往,不利于理顺资源产品价格关系,不利于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不利于增加资源产地财政收入。为此,建议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授权在5—10%幅度内自行确定税率,为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二)建议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逐步提高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
(三)建议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企业所得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分享范围,按中央与地方6∶4比例分成。财
责任编辑 李永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