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6年开始,浙江省常山县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实施”的原则和建立“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三层次评价体系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范围已涉及农业、教育、卫生、社保、环保、水利、城市建设等支出领域,2007年以来,共对108个项目实施了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5.01亿元,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但从实际开展情况来看,评价机制有待完善,评价结果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绩效理念仍需加强。近年来,常山县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但是财政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很多部门在思想上还存在误区,对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担心绩效评价会使部门利益受损,有意无意地抵制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与已经实施绩效预算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先行的鲜明特点相比,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建立起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的相关...

从2006年开始,浙江省常山县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实施”的原则和建立“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三层次评价体系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范围已涉及农业、教育、卫生、社保、环保、水利、城市建设等支出领域,2007年以来,共对108个项目实施了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5.01亿元,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但从实际开展情况来看,评价机制有待完善,评价结果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绩效理念仍需加强。近年来,常山县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但是财政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很多部门在思想上还存在误区,对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担心绩效评价会使部门利益受损,有意无意地抵制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与已经实施绩效预算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先行的鲜明特点相比,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建立起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的相关法律体系。现有的《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财政支出均侧重于资金投入的管理和监督,而对资金投入产生的效益则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质量有待提高。财政支出资金不同于其他资金,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效果难以衡量,所以在评价其使用效果时很难用精确的数据来量化。此外,绩效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而常山绩效评价专业人才相对缺乏,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与预期目标尚有一些差距。
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观念转变,积极探索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绩效评价理念,营造评价结果应用氛围。绩效评价工作不仅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意识。财政部门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牢固树立绩效理念,建立各科室绩效评价联系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杂志、政府网站等媒介,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引导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树立绩效评价理念,从“一家理财”向“大家理财”转变。三是强化社会监督。根据预算公开程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引导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单位努力实现符合社会公众所期望的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评价工作机制,提高评价结果公信力。绩效评价结果要得到有效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评价结果如实反映了问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权威性。一是合理设定评价指标。虽然浙江省设置了一套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但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支出差别大,评价指标应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时,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须从实际出发,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地区情况和项目支出特点的指标体系。二是加强绩效评价专家队伍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的广泛性决定了绩效评价工作的综合性,需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业人才库,吸收更多的专业人才充实到专家库,不断优化绩效评价专家队伍的专业结构。三是提高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对涉及民生的项目,实行评价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将项目的选择权交给民众,向社会公开征集评价项目。四是加强法律保障。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律,促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从法律层面提升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增强评价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五是建立绩效评价申诉机制。当被评价部门或项目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绩效评价实施部门申请重新评价或者向其上级提请评价复议,促进评价双方的良性互动。
(三)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强化评价结果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应用,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一是建立下年度预算安排的激励制度。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是对过去一段时期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的综合反映,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形成效益与支出相匹配的财政资金分配制度。二是建立预算调整约束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可以与预算调整相结合,在部门和单位提出变动比较大的预算调整申请时,财政部门可根据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调整提出相应意见。三是建立资金回收制度。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时,若发现有资金滞留或者确认有资金支出与项目建设没有直接关系的,及时出具评价结果意见书,收回滞留或移用的财政资金。
(四)建立评价结果与考核相结合制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强化财政资金使用责任,增强公共财政支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告,把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促进各部门及其负责人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责任编辑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