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李春根 鲍少杰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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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家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帮助和指引企业“走出去”,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形式逐步多元化,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然而总体来看,也还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弱、税收抵免规定不尽合理、税收服务跟不上企业“走出去”步伐等问题,还未形成系统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扶持体系。为此,应以推进对外开放大局为前提,以遵循国际通行做法为裁量,以完善税收政策和服务为出发点,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制订统筹当前和长远的税收抵免政策。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这种抵免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整体抵免额,对于征纳双方来讲简化了计核规则,因为综合限额抵免只需综合各个外国所得,计算一个抵免限额、一笔抵免即可。同时综合限额法也是对企业投资于多个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或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行投资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有利于优化企业...
近年来,国家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帮助和指引企业“走出去”,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形式逐步多元化,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然而总体来看,也还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弱、税收抵免规定不尽合理、税收服务跟不上企业“走出去”步伐等问题,还未形成系统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扶持体系。为此,应以推进对外开放大局为前提,以遵循国际通行做法为裁量,以完善税收政策和服务为出发点,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制订统筹当前和长远的税收抵免政策。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这种抵免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整体抵免额,对于征纳双方来讲简化了计核规则,因为综合限额抵免只需综合各个外国所得,计算一个抵免限额、一笔抵免即可。同时综合限额法也是对企业投资于多个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或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行投资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有利于优化企业对外投资的地区结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税务征管现代化和税务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应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免税法可以解决抵免法下确定抵免限额、核算境外所得纳税额、结转抵免额等带来的不便,降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纳税成本,避免抵免法下因采用优惠措施而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同时,免税法实质上是一种早期开源、后期收益的方式,从长期来看既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税源的涵养和持续增长。然而,在目前一步到位采用免税法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应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间接抵免机制。一是确定持股比例。从鼓励企业“走出去”角度出发,同时兼顾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标准(持股10%以上)和目前跨国公司股权分散的现实,笔者认为,将目前2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降至10%以上比较适宜。二是规范间接抵免层次。虽然从现行征管水平来看,抵免层次越少越好,但考虑到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层次一般少则三层,多则四至六层。因此建议对间接抵免的公司法律层次不做限定,但对中间层次间的股权比例应做严格限制,最好要求100%控股,最后运营公司的持股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同时,为限制我国居民公司以投机为目的拥有外国居民公司股份,应规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以上,否则不予抵免。
2.制定更加灵活的纳税申报制度。本着对企业从宽从简的原则,我国应允许“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按照投资所在国的会计年度计算。但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仍相对较低,因而应制定更加灵活的纳税申报制度。一是对境外所得实行单独申报,不与境内所得统一清算。二是不统一规定境外所得年度清缴时间,由境内投资企业将境外经营地规定的年度所得清缴期向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外汇缴的最迟期限(可以考虑准许企业在6个月或更长的申报期内申报),确定年度清算时间。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延迟纳税”。目前不少境外投资企业难以取得投资国银行的贷款,同时境内银行因担心风险难以控制,一般也不愿意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因此建议允许未汇回境内的境外投资所得“延迟纳税”,就形同从我国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政策建议
1.制订统筹当前和长远的税收抵免政策。
2.制定更加灵活的纳税申报制度。
3.制定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
4.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5.加强税收服务。
3.制定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根据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项目并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按照投资风险高低和投资成本大小,实行行业间有差别的投资准备金制度。具体建议为:允许对外投资企业将海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自然资源开发行业按100%,自然资源经营行业按40%,一般行业投资按15%)提取作为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计入当期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分5年从企业国内经营费用中平均列支,单独设置明晰科目,专款专用。5年内如有亏损从准备金得到补偿,5年后没有发生投资损失,准备金分5年均匀摊入每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国家特殊鼓励的行业,可成立“特定准备金制度”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另一方面,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以促进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引导企业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投资,实现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同时,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直接推动作用的投资方向,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对以上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除采用普遍适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措施外,还应适时引入税收豁免、优惠退税、投资准备金等优惠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放宽科研与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适当扩大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实行投资扣除政策提高出口联动效应,逐步建立起以间接优惠为主、多种优惠手段协调运作的税收优惠体系。
4.完善国际税收协定。今后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应区别不同谈判对象,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双方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政策导向、税收制度等,在此基础上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对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要与时俱进,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双方切磋,修订部分条款,明晰协定内涵。此外,对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实行税收饶让政策,将有利于更多“走出去”企业在国外发展壮大,使其产品本土化,从而缓解出口压力,减少贸易争端,缩小出口退税缺口。但在签订税收饶让条款时,应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尽量避免采用核定税收饶让的方式,最好双方能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税收饶让抵免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浮动范围,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
5.加强税收服务。我国应逐步完善“走出去”企业指南,包括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及内容,世界主要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各国为吸引投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投资经营发生税收争议如何应对以及境外投资涉税问题解答等内容。同时逐步建立外国税制资料中心,方便纳税人直接搜集外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有利于纳税人运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地方税务机构也应针对地方产业结构、企业特色、东道主集中地等,增加适合本地企业的税收信息服务内容。此外,建立案例库,编写税收分类指南,根据不同的产业行业、不同的境外投资经营组织形式、不同的经营业务种类,给予基础性的办税指引。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形成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多层次税收服务体系。财
责任编辑 李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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