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省市双重管理的模式,经费由省财政供给,人员由地方管理。截至201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交警实有1087人,协管人员191人。省财政按高速公路交警编制内实有人员供给经费(其中非经营性高速公路交警经费在交通通行费中列支),高速公路交警罚没、施救等收入上交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对高速公路交警人员工资(津补贴)据实供给。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推进,日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和问题。一是不符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管理原则。高速公路交警人员行政关系隶属各市公安部门,经费由省财政供给,人、财、物省市分离管理,造成责、权、利不统一,规范管理难度大。二是人员由地方交警部门调配和管理,难以避免混岗和占用高速警力的现象发生,造成高速公路交警增编、增人、增经费,但警力却得不到保障。三是高速公路交警经费由省财政供给,造成市级公安部门内部不同警种待遇不同,易产生矛盾。另外,津补贴标准难以界定,资产划分和使用不清。四是属省级财政收入的高速公路交警罚没收入易被混库,造成省级财政收入人为流失地方。
据了解,全国其他省份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或可为安徽提供启发与借鉴。一是市级管理为主、省级适当补助。高速公路交警人员、公用经费由地方供给,项目装备经费由省财政给予补助。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本级经费由省财政供给。二是省级统一管理。高速公路交警人、财、物由省里直接管理,经费全部由省财政供给。高速公路罚没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三是省管高速公路交警经费省级统一管理,市管高速公路交警经费市级管理。
随着安徽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高速公路网逐步形成,车流量迅猛增大,高速交警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必须加快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管理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方案建议一:将高速公路交警人员行政组织关系上收到省,人、财、物由省统管。按照经费供给与人、财、物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将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人员行政组织关系上收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全部由省里直接管理,人、财、物统管。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和规定供给。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配备机制,着重强化以科技手段管理高速公路;经费供给与人、财、物管理统一,有利于规范管理和实施监督;有利于罚没款收缴管理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应收尽收;机构单独设置,有利于按省级统一标准供给人员经费,并重点保障装备配备,充分发挥高速公路交警的职能作用。
方案建议二:将高速公路交警经费收支下划到市县,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按照中央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确立的“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新体制,在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职能和事权不变的基础上,理顺经费供给渠道。将经费收支下划市县管理,同时,高速公路交警的罚没收入全部留在各市。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行政关系与财政供给管理相统一,体现人力、财力、物力相匹配的原则;有利于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固定资产划分和使用不清;有利于公安部门内部统一各警种的保障标准,避免发生矛盾。财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