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迪拜主权债务危机和希腊债务危机的爆发,我国地方政府以财政作担保的融资平台负债愈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当前地方融资平台的存在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运行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融资轻还贷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信贷责任主体不明确。许多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期望体现“借、用、管、还”一体化、经营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但实际运行中常常出现借用分离、管还脱节、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信贷责任主体不明晰。融资平台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没有管理权,项目最终收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此类贷款如果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将很难进行追溯。
二是监管机构没有对融资平台提出准入要求,其货币资本注入比例普遍偏低。对融资平台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的门槛、条件很低。一些地方用一笔资金注册几个融资平台,甚至将关联公司贷款挪用充作资本金;一些地方向平台公司拨入土地等动产或不动产,但这些资产往往缺乏法律依据;一些融资平台用收费权作质押,但政府的收费一般都在财政部门设有专户,不能直接进入银行的质押账户,收费权质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三是地方政府偿债储备资金不足。绝大多数银行与融资平台签订贷款协议时规定,...
随着迪拜主权债务危机和希腊债务危机的爆发,我国地方政府以财政作担保的融资平台负债愈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当前地方融资平台的存在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运行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融资轻还贷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信贷责任主体不明确。许多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期望体现“借、用、管、还”一体化、经营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但实际运行中常常出现借用分离、管还脱节、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信贷责任主体不明晰。融资平台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没有管理权,项目最终收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此类贷款如果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将很难进行追溯。
二是监管机构没有对融资平台提出准入要求,其货币资本注入比例普遍偏低。对融资平台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的门槛、条件很低。一些地方用一笔资金注册几个融资平台,甚至将关联公司贷款挪用充作资本金;一些地方向平台公司拨入土地等动产或不动产,但这些资产往往缺乏法律依据;一些融资平台用收费权作质押,但政府的收费一般都在财政部门设有专户,不能直接进入银行的质押账户,收费权质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三是地方政府偿债储备资金不足。绝大多数银行与融资平台签订贷款协议时规定,当融资平台资不抵债时,由政府部门用财政收入偿还。目前,一些发达地区建立了完善的偿债准备金制度,但大部分地区并没有多余的资金建立偿债准备金。
四是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财务不透明,导致银行难以控制财务风险。地方融资平台经常从多家银行申请信贷,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使得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情况错综复杂。银行难以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可持续财税收入等情况,在贷后资金监管上,也难以将现行的管理模式用于融资平台。
地方融资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资不抵债且财政无力相助时,巨额商业信贷就成为银行体系的呆坏账,财政风险将转化为金融风险。因此,急需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一是推进债务信息公开化。建立规范的地方债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由政府定期公布其在融资平台公司的股份和对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债务用途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不按规定披露政府债务支出的融资平台名单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对违纪程度严重的融资平台可阶段性冻结对其贷款。建立问责制和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对不按规定披露债务信息的地方政府,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建立上下级财政监管机制。加强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运用公开批评、财务惩罚、取消融资平台资格等方式,对下级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债务负担率、财政负债率、债务偿债率、债务依存度等监控指标,使举债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水平相适应。将地方政府按比例承担的债务与本级财政并表核算,严格将债务总量控制在上级财政规定的债务风险区间内。同时,督促其制定长效的偿债机制,科学配置土地出让收益、经营性项目收益、国有资产收益、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偿债资金比例。
三是建立完善政府控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地方融资平台,其重要目的在于为城市发展中急需的基础设施或公益性项目筹集资金,为国家或地区鼓励的投资规模大、风险大的新兴产业筹集资金,因此融资平台必须由政府控股。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并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四是加快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配套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运营机制、退出与重组机制及配套制度,深入开展市场导向的改革,使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得到有效约束。财
责任编辑 廖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