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增收源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则有赖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尽管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佳、金融服务滞后等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等基础性农村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绩效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要低很多,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商业化金融机构或逐渐撤离农村市场,或呈现出转攻县域工业的非农化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基础。因此,国家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调动金融资金参与支农的积极性,为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村金融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一定公共性。农村信贷等金融业务能够带来明显的外部经济效益,如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产业结构优化、社会稳定、社会信用环境改善等,这些产出往往不能构成农村金融的直接收入,但其效用为广大社会成员无偿或低价共享,增加了社会总福利。而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正是财政的重要职能,因此,国家财政有必要对承担社会重任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二是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农村金融业务存在还款保障差、预期收益率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财政来进行调控,从而使农村金融达到均衡状态。
另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需要财政予以扶持。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佳,具有代表性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虽持续下降,但仍远高于综合性商业银行,且抗风险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完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从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主动退出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被动垄断”,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有效率的开展业务,更增加了农民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和选择性。
目前,我国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尚未充分发挥联合效应,一方面使得财政支农成本压力大,另一方面也导致金融支农积极性不高。应当加强财政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配合,最大限度地调动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发挥财政和金融各自在支农上的比较优势,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首先,加强财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可以考虑财政资金直接投入、税收优惠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直接给予农村金融机构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通过税收优惠和农业保险缓解农村经济对自然的依赖,以降低农村金融的风险。其次,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农户联保、设立地方专业担保机构、合理扩大担保品范围等措施,降低农村金融融资成本,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问题。此外,可以将财政支农惠农补贴统一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来发放。如何将千头万绪的支农资金整合使用,统一规范管理,防止挪用截流,发挥集合效应,一直是财政部门在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而与金融机构合作恰是一种很好的思路,既可增强资金的安全性,又能利用金融机构相对较为广泛和完善的信息系统以及业务网点来提高支农资金的拨付速度和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量,提高其赢利能力。在监管上,对财政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和通过金融渠道发放的财政支农资金,可以采取财政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联合、以财政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建立部门联合的双重监管,以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透明度与运作效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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