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一份“车船税改革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大背景下,这份以“按排量征收”为核心的“改革草案”政策意图非常明显:促进政府环保节能政策的实施。但是,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内容,其改革还应体现财产税本身的公平原则,发挥财产税应有的作用。
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税,车船税具有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来源、公平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作为政策工具之一,车船税也往往承担着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功能。然而,一直以来我国车船税采取的“按数量征收”的方法却使得这些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按数量征收”的方法忽视了车船的价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公平。公平是财产税制度的一般原则,即税制的设计要使财产多者多征税、财产少者少征税。车船税“按数量征收”的方法虽然对拥有不同数量车船的纳税人给予“差别待遇”,但由于没有顾及车船的价值而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一辆价值不足10万元汽车的纳税人需要和拥有价值100万元汽车的纳税人缴纳等额的车船税,这显然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近日,一份“车船税改革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大背景下,这份以“按排量征收”为核心的“改革草案”政策意图非常明显:促进政府环保节能政策的实施。但是,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内容,其改革还应体现财产税本身的公平原则,发挥财产税应有的作用。
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税,车船税具有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来源、公平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作为政策工具之一,车船税也往往承担着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功能。然而,一直以来我国车船税采取的“按数量征收”的方法却使得这些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按数量征收”的方法忽视了车船的价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公平。公平是财产税制度的一般原则,即税制的设计要使财产多者多征税、财产少者少征税。车船税“按数量征收”的方法虽然对拥有不同数量车船的纳税人给予“差别待遇”,但由于没有顾及车船的价值而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一辆价值不足10万元汽车的纳税人需要和拥有价值100万元汽车的纳税人缴纳等额的车船税,这显然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不仅难以发挥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公平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而且使其很难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汽车上的消费快速增长,而“按数量征收”的车船税收入增长却远低于居民拥有汽车总价值的增幅。当然,车船税“按数量征收”也有其可取之处:征收简便,征税成本较低。
车船税要充分体现公平,一个较好的替代方法是“按价值征收”。对包括车船税在内的财产税来说,“按价值征收”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它克服了“按数量征收”忽视财产价值的弊端,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也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更为丰沛的收入。但是,车船税“按价值征收”却面临着技术上的难题,即车船价值的确认。从各国税制来看,财产计税价值的确认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评估价值确认(如美国的财产税);另一种是以财产原值按一定比例一次性减除折旧、残值后的余值确认(如我国的房产税)。前者需要一套科学、完整而透明的财产评估体系,较为复杂,而后者实质上是对前者的简化,相对简单。对于车船税而言,无论采用哪种确认价值的方法,都会加大其征收难度,增加征收成本。
与上述两种征收方法相比,“按排量征收”的车船税更多地承载了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功能——汽车排量越大,税额越高;排量越小,税额越低(甚至免税)。这种征收方式给不同排量汽车的拥有者带来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因而可以在汽车消费上起到“抑大扬小”的作用。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显失公平之处:虽然同一品牌的汽车排量与其价值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在不同品牌的汽车中,尤其是在那些国际著名品牌的汽车和一般品牌的汽车中,排量与其价值之间却不会存在明显的联系,如发动机排放量相同的一辆国产夏利车和一辆进口宝马车价值相差悬殊,却要缴纳等额的车船税,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这种“按排量征收”的方法只能成为节能减排的“辅助”而不是“主要”工具。此外,从税种的特点和功能看,车船税“按排量征收”也并不是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最佳途径。因为作为汽车结构重要参数的发动机排量并不等同于汽车的实际碳排放量——碳排放量不仅和汽车的发动机排量有关,还和汽车的使用频繁程度紧密相关。车船税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税,按年度在车船的保有环节征收,即只要纳税人“保有”汽车,无论其是否经常用车,都要缴纳车船税。在这种情况下,与很少使用的大排量汽车相比,经常使用的小排量汽车的碳排放量可能更多,其车主却只需缴纳较少的车船税,这样一来,车船税的节能减排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在车船税的改革中,其作为财产税的公平性至少与其节能减排功能同等重要,因此,发挥车船税的节能减排功能不能以公平的丧失为代价。车船税“按排量征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按数量征收”的公平性,但如前所述,在一些情形下也会丧失公平。进一步而言,在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工具中,车船税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配合性的,因节能减排而损失其作为财产税应有的公平也实无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车船税改革的最佳取向就是将“按价值征收”和“按排量征收”结合起来、实行“双轨征收”。
从“双轨征收”的实施来看,其在技术上虽存在一定的难题,却也并非不能克服。实际上,“双轨征收”在世界各国的财产税中并不鲜见——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加拿大西部地区,“双轨制”的财产税制都有着良好的运用。对于我国的车船税而言,“价值”与“排量”相结合的“双轨征收”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在发挥其作为财产税的公平作用的同时,彰显其对于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车船税采用“价值”与“排量”相结合的“双轨制”需要充分考虑其对于车企、消费者、税务机关及其他领域带来的诸多影响。其中,税负变化是实施“双轨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如何使“双轨制”车船税在发挥节能减排作用、充分体现公平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和消费者经济行为的扭曲,这需要决策部门对车船税的具体征收方法、减免税等要素进行精心设计和巧妙安排。实施“双轨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车船税的征收成本。“双轨征收”势必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提升车船税的征收成本。要尽可能降低征收成本,需要车船税改革的设计者统筹安排税制要素,更需要征管部门在征管技术上的努力探索——应该看到,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征管技术日趋先进的今天,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完全可以将征收成本降至最低。
责任编辑 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