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规模快速增长,举债和担保行为极不规范,隐藏着地方财政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财政担保融资是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通过投资设立的平台公司向银行等机构或个人融资,由财政部门出具融资担保的行为。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中央部委文件三令五申,但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担保融资的热度始终不减。究其根源主要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开发区建设等项目既能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土地收益,又能通过投资拉动本地GDP增长。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下降,无力通过财政收入筹集项目资金,于是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担保的方式开展融资。对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地方财政担保融资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金额大、期限长、收益高的特点,财政担保使利息收入有了保障。而且,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往往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银行明知项目几乎没有经济效益,一般也会在政府授意或压力之下给予信贷支持。在监管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往往注重禁止财政违规担保行为,却没有明确禁止以后的替代筹资方式,或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在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和筹资压力的双重作用下,中央政策文件在各地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同时,监管尺度宽松,惩戒措施缺失。自2005年财政部认定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行为违规以来,鲜见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因为担保融资而遭受相应处罚,低廉的违规成本助长了各地财政担保融资的有禁不止。

地方财政通过担保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等建设,对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治理环境污染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举借高额债务实际构成对未来财政收入的“透支”,埋下了风险隐患。一是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一般不具备偿债能力,地方财政成为担保债务的直接或间接偿还来源。地方财政担保融资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却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财政承担还款的比例非常高。此外,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普遍不足。平台公司资本金来源于地方政府投入的房产、土地、股权、财政资金等,这些投资有的不到位,有的不具备变现能力。二是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规模过大,政府债务负担率过高,给预算平衡带来潜在矛盾。目前,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贷款银行对地方政府的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难以完全了解,甚至地方政府对自己的投融资平台的总体负债情况也并不完全掌握,造成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不断增加并难以控制。三是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过度依赖银行,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短期内难以回收本金和削减贷款规模,既降低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也造成风险过度集中。
对地方财政担保融资隐藏的财政和金融风险,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行为。
一是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分配机制。根据公共事务的受益范围和供给效率等要素,细分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事权,约定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继续改革和完善分税制,分别确定地方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健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保障地方政府具备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财力,从源头缓解地方财政担保举债的压力。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抑制盲目投资冲动。对地方政府开展的项目建设投资,应从立项、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资金筹集等多个方面加强监督,对建设失败引发政府巨额债务负担的,切实追究相关决策人的责任。特别是对于财政担保举债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不能只讲政绩不讲责任,只谈资产不谈债务,对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的项目不得举债建设。督促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依据自身财力和现实需要,合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改变透支未来财政收入超前建设的现象。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债务管理体系,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约束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财政担保融资行为已经形成地方政府现实的隐性债务,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的统一管理,使隐性负债公开化、透明化。在地方债务管理中,应谨慎预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科学测算地方政府债务合理规模,控制包括财政担保融资在内的地方政府债务额度,避免多头过度举债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陷入不可掌控的境地。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