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是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重大举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城乡居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更加需要财政从资金投入、政策和体制等多方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和支持政策。按照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在明确划分补贴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分人群、分地区的财政补贴机制。对60岁以上的参保老人,将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挂钩,将基础养老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基数,如果低于低保基数,还应发放略高于低保基数差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18—59岁年龄段的参保农民,地方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补贴到个人账户,集体补助也进个人账户,以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为此,应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可以采取整块拨款的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即由指定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转移支出转为指定支出方向、具体分配和管理的权利由地方政府自主掌握的整块转移支付。省以下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农村老龄化人口数等作为因素综合考虑,也可以根据上年市、县老龄化人数与补贴标准相乘,作为专项转移支付的额度。按照省管县体制,可直接由省向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此外,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要在市、县财政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市、县财政有困难的,省财政应予适当补助;农村集体企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贴息,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对组织和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及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县或乡财政预算安排,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资金参与和分担农村养老的社会责任。对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新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对城镇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应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如农村个体经营者,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定缴费标准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农村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农村困难群体提供服务和福利的非经营性活动实行免税。对农村私人建立的养老院、福利院在土地征用、设备购买、生活资料配备方面产生的税收应从经营所得中按比例减免或抵扣,同时在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方面予以优惠照顾。对失地农民土地换保障、土地经营权换保障的养老保险储备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取得的利息和其他经营所得,减免利息税和所得税。
三是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农村养老保险收支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好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组织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发放;各级人大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监管,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形成人大法律监管、人保部门政策监管、财政审计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基金监管体制,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财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