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紧紧抓住国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立足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财政政策引导,激励示范,推进建筑节能。
因地制宜 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
内蒙古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全区风能总量约54亿千瓦,占全国总量的30%以上;全区日照充足,年日照时数为2500—3400小时,自东北向西南逐渐增多;内蒙古南部是地下温泉热水分布集中带,这些都为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资源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根据全区可再生能源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各地对当地的可再生资源进行详细评估,指导各地制定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目前,已储备项目500多个。自2006年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省市以来,全区科学规划,择优选择项目,积极探索可再生能源在不同类型地区建筑的应用。分地域、分类型共组织实施了2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利用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地热温泉解决建筑供暖制冷,利用太阳能解决建筑供暖、生活热水和照明,利用污水处理厂净化污水解决建筑物供暖等。项目分布在7个盟市,示范面积达543.45万平方米,实施成功后将累计替代常规能源35.9万吨标准煤。太阳能、地热能、温泉余热及污水源等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在内蒙古建筑应用的成功示范,为在北方寒冷地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采暖、制冷和照明提供了借鉴。到“十一五”末,预计全区太阳能、地源(水源)热泵、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将达到20%以上。
科学谋划 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步伐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自治区要在“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的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集中连片、先行试点的工作原则,2008年,自治区先行在五个盟市开展60万平方米的节能改造试点,所选项目中既有集体宿舍和建成年代较晚等容易改造的住宅楼,也有20世纪80年代建成改造难度大的老旧小区;既有强制执行节能标准前建成的较好一些的住宅,也有早先建成的围护结构和供暖设施比较差的居民住宅。这样做使统一安排的节能改造经费相互弥补,也为今后全面开展节能改造提供有益的借鉴。在实际工作中,自治区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新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多元化。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街景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创新居民参与机制,成立居民事务协调委员会,代表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决策。在把改造任务交给国有大型企业承担,让企业负担一部分改造资金的同时,尝试项目改造资金由居民、政府、企业共同承担的融资模式,加快推进了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于工作思路正确,保障措施得力,2008年,全区实际完成改造面积76.8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示范效果好,示范效应明显放大。2009年,预计可完成500万平方米,全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步伐明显加快。

突出重点 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潜力大、社会影响广、示范效应突出,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突破口。为做好对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工作,自治区确定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为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单位。在国家资金的支持下,全面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审计、能效公示、制度建设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覆盖全区省直、14个盟市、101个旗县和37所高校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各高等学校联网的监管平台。目前,已完成了监管体系建设的方案设计。监管平台的建立将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建设,开展公建节能改造,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加大投入 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建筑节能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初期,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的编制、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等前期工作。随着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示范效果的显现,各盟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积极性高涨。为此,2008、2009年自治区每年安排资金6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施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为解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缺口大的难题,确保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决定按中央、自治区、盟市1∶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2008年,自治区本级在财政超收资金中追加预算安排3960万元用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9年,在自治区财力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调整支出结构,按照340万平方米的计划改造任务,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2.24亿元,发挥了中央与地方资金的合力作用,放大了奖励政策效应。
加强监管 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管理,自治区、各盟市均成立由财政部门、建设部门组成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及标识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审查示范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对示范项目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求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准用认证和采购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厅、建设厅联合组建专家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测。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不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那样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建筑节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进行,确保改造以后的建筑达到50%的节能标准并做到用热可控可调,能够实现计量收费;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采购材料、部品、构件、设备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在项目竣工验收时,除一般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资料和程序之外,要留下充足的影像资料,以便进行改造前后的对比和节能改造效果的检测。
责任编辑 周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