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2月28日,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至今已经进行了四轮。在国家安全与开放市场的权衡中,我国一次次地递交减让表,而又一次次地被驳回。面对欧、美等国家的步步紧逼,如何选择有效的谈判策略并在谈判中把握主动,从而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为一个诸边协议,GPA的约束范围仅限于加入的成员方,同时,各方在加入之初的谈判结果决定了短期内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有的41个成员方的实践表明,在加入GPA的过程中,其开放范围有很大的选择性,各成员方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即有很大的“谈判空间”。
加入GPA的谈判,主要围绕的是出价清单,而制定出价清单又要靠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从内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的信息安全、产业的竞争力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GPA协议的相关规定和协议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具体来说,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要立足于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应该享受到GPA成员中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第二,现有的GPA条款必须对于发展中国家是适用和可行的。按照世界银行关于发达国家的最新标准...
2007年12月28日,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至今已经进行了四轮。在国家安全与开放市场的权衡中,我国一次次地递交减让表,而又一次次地被驳回。面对欧、美等国家的步步紧逼,如何选择有效的谈判策略并在谈判中把握主动,从而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为一个诸边协议,GPA的约束范围仅限于加入的成员方,同时,各方在加入之初的谈判结果决定了短期内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有的41个成员方的实践表明,在加入GPA的过程中,其开放范围有很大的选择性,各成员方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即有很大的“谈判空间”。
加入GPA的谈判,主要围绕的是出价清单,而制定出价清单又要靠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从内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的信息安全、产业的竞争力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GPA协议的相关规定和协议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具体来说,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要立足于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应该享受到GPA成员中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第二,现有的GPA条款必须对于发展中国家是适用和可行的。按照世界银行关于发达国家的最新标准,GPA现有41个成员中有31个是发达经济体,这还没有包括欧盟本身和其所属的其他5个成员。因此,现有的GPA成员中,还没有真正的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其所规定的条款和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实际,需要认真检验和分析。
当前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是发达国家意见和建议的汇总,即使其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问题。发达国家敦促中国加入GPA的意图,一方面是希望开放中国市场,另一方面是想让中国这一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起一个示范带头作用,为GPA的扩大奠定基础。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加入GPA的谈判,首先要以发展中国家的视角重新审视政府采购协议本身,对其不合发展中国家实际的条款提出质疑,配合协议的调整来逐步完善本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例如,发展中国家过渡期限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在具体的政府采购中的使用、补偿条款在过渡期内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和发挥作用的空间、门槛价的规定、开放实体的界定等。这些规定有不适应发展中国家的方面,需要进行解析和完善。一方面,可以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尽可能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国际规则的熟悉争取时间。
在如今的41个GPA成员中,其开放实体、开放范围的出价清单也不是完全一样的。例如美国,在中央实体的开放中,只开放了其行政机构;次中央实体共开放了37个州。加拿大对次中央实体的开放保留较多。在其他实体方面,各个成员的开放差异比较大,涉及电力、公共交通、机场、港口、水利、邮政、金融、电信、石油天然气、科研院校、文化、城市供水等领域的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企业和政府设立的社团组织。
从标的上看,GPA的开放清单中主要包括商品、服务和工程。其中商品类的开放程度较高,基本都开放,所以没有专门列出清单,一般只列出例外项目,其中,军事机关的例外项目最多;在服务项目中,计算机、通讯、环境、航空、公路运输等服务项目开放程度较高,研发、分销、邮政、教育、医疗等服务项目基本不开放,而且各成员开放的差异性比较大;工程类项目开放程度较大,只有个别国家,像加拿大、荷属阿鲁巴国对个别项目实行了例外。
各成员方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实际和国家安全等角度考虑各自开放的程度,这在GPA实践中已成惯例,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可以充分利用这种“短边法则”,利用已经有的实践来进行谈判。最优方案是可以从整个GPA的成员中把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缩到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次优方案是可以利用对等互惠的原则从个别成员国中得到更多的例外。在2007年的《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项:“价格优惠”、“补偿”、“特定实体或部门的分阶段增加”以及“最低限额高于其永久最低限额”四项。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享受到这样的例外。
第一,优惠价格计划。即“优惠仅给予投标中包含源自适用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或源自适用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一优惠协定有义务提供国民待遇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的部分;是透明的……”利用这一条款,可以为我国参与国外政府采购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有利的机会。
第二,补偿条款。补偿是鼓励当地发展或改善一参加方国际收支账户的任何条件或承诺,如使用当地含量、技术许可、投资、反向贸易及类似行动或要求。从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像电子信息这样支柱型的产业很多都是外资主导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产业,其商品的国别概念很模糊,按照当前的原产地规则,很大程度上都算成了中国产品,因为往往最后一道工序是在中国完成,或在中国完成了由零部件到制成品的转换,但对这种外资主导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产业,这样的衡量是不客观的。所以,利用补偿条款中的当地含量,可以一定程度的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并对我国的出口和就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三,特定实体或部门的分阶段增加。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性措施,对于开放实体而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而不是一次性地开放,其实这一条在GPA成员中一直在用,如美国只开放了自己的37个地方实体(次中央实体),加拿大对地方实体的开放持保留。而我国在第一次递交减让表中,没有列示地方实体,按照已有的经验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我国可以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地开放自己的地方实体。还有,在GPA中国有企业被纳入了GPA其他开放的实体中,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的国有企业在体制和运作方法上有着很大的区别,政府起到的是宏观调控的作用,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不适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实体,这是谈判中应该加以注意的。
加入GPA是我国融入世界的一项重要举措,有人把它形容为二次入世,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制定政策措施保证谈判中把握主动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首先,我国加入GPA是大势所趋,这既是我们入世之初的承诺、西方国家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我国真正融入世界的另一契机,所以不容回避。其次,加入GPA的减让表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实际,而不是国际市场的压力,要尊重规则,但是要给予我们过渡的时间。第三,对于我国的产业企业来说,要尽快提高竞争力,这是世界市场对其竞争主体的基本要求,保护只是暂时的,要尽快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责任编辑 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