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指其发挥的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调节社会总需求、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诸如促进民族产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等等。近年来,湖北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指导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标书制作、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操作执行。截至2008年底,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超过1.7亿元,占同类产品的80%多。从2006年起,就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现严格审批,对于重大的检测、监测、鉴定等设备和物资,坚持质量、技术标准第一的原则,购买最先进的产品。采购人需要进口此类设备和物资时需要对其先进性进行论证,坚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如2009年省级协议供应商招标工作中就要求,计算机协议供应商只招国内品牌,汽车、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摄影摄像机、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中凡属我国自主品牌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赋权值5%。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还需要在制度设计、操作方法、管理措施等方面重点支持本国产品、支持自主创新、支持节能环保,倡导绿色采购,具体应采取以下方法和策略。
(一)建立购买本国产品的保障体系,明确购买本国产品的可操作性规程。要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的政策,当前紧迫的任务是明确本国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判断标准。本国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认:一是自主品牌,要求是由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由中资控股企业注册为中国产品的品牌。二是在我国生产,即最终产品必须是在我国生产和制造。三是最终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限制在我国生产或者在我国生产的零部件的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必须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购买本国产品的保障体系包括购买本国产品的的方法、例外原则和外国产品审批办法三方面内容。购买本国产品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清单法。按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和产品发展前途以及国家安全需要,确定无条件购买本国产品的产业和产品清单,对于清单内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应无条件地购买本国产品。二是优先法。对于有些本国产品,在质量、技术、商务等条件相同时,应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三是优惠法。借鉴国际惯例,在国际招标中,给予本国产品10%至30%的价格优惠。例外原则主要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特殊项目。主要指重大的检测、监测、鉴定等设备和物资,这类设备和物资涉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食品药品检测、环境气候监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鼓励购买最先进的。二是紧急项目。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需要进行的政府采购应以时间和效率作为政府采购的判断标准。关于外国产品审批办法,财政部已发布了《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办法》,建议将这个办法改为《采购外国产品审批办法》,因为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还存在一个既不是本国产品也不是进口产品的类型,如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内生产的属于外方知识产权的产品,可将这类产品归到外国产品中去。因此,用外国产品的概念代替进口产品的概念,是比较准确和具有操作性的。
(二)建立对自主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制度。对属于自主创新产品且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和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此外,还应尽快出台自主创新的类别和目录,确立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特别是应规定首购和订购产品需具备的条件,如科技创新在世界前列;对增强我国未来竞争力有核心价值;属外国对我国封锁和限制技术的产品等。
(三)建立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绿色采购制度。推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将其整合为“绿色产品”清单,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绿色采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绿色采购的激励机制,对绿色企业和绿色产品进行科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类别,分别采用绿色清单法、绿色功能法、绿色优先法、绿色标准法、绿色资格法、绿色成本法、最低权值法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建立绿色采购监督机制,对违反绿色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治。
(四)理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包括对“工程”内涵、预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等的规定不尽相同。特别是关于政策功能规定,《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要发挥政策功能,支持本国产品,激励自主创新,而《招标投标法》则对此没有规定。由于两法存在一定区别,又没有协调方案,导致实际工作中产生一些混乱,肢解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应对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进行梳理,建立起统一的、协调衔接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 周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