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单位经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于2001年翻盖集办公、住宅、商服于一体的综合楼。该单位职工赵某于2001年1月和5月两次向单位缴纳购房款,并在第二次缴纳房款时与单位签署约定,住宅房照由单位统一办理。该楼于2001年当年竣工。2003年该单位在统一办理房照时,没有申报缴纳契税。2004年底,县财政局对全县范围内2001年以来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而没有缴纳税款的进行全面清理征收,该单位综合楼在此次清理征收范围之内。2004年11月,县财政局向赵某下达了《契税纳税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并告知逾期不缴按规定加征滞纳金。赵某逾期未缴税款,县财政局于2004年12月15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赵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赵某征税1346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未纳税款3倍的罚款。县财政局执法人员在当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赵某表示不服并拒绝接受《税务处理决定书》。执法人员在没有任何见证人的情况下,将决定书塞入赵某家门缝中。赵某于12月22日向县财政局缴纳契税款1346元,但未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于2005年1月份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赵某诉称,县财政局既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法定告知程序,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依法履行文书送达程序,县财政局进行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于2005年2月作出判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经过了行政诉讼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某县财政局虽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但由于在执法程序上的不合法,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本案例凸显了程序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首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县财政局在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该税务处罚决定属于无效的决定。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其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79条也规定了留置送达的情况: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取得送达回证。本案中,某县财政局在送达处理决定书时,遇到受送达人闭门拒不接收的情况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有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本案中,财政局的执法人员送达文书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就要求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既要保证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正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点基本要求,其中一项即为程序正当。本案充分说明了程序合法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