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骆耕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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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是办好一个刊物的法宝。《财政》是很重视这个法宝的。作为一个读者,我希望《财政》更善用这个法宝,把刊物办得更充实和更有活力!
承蒙约稿,试就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一)
去年四月,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对“第三产业产值的统计方法”写道:
“第三产业产值可以统计全部价值,也可以统计增加价值,即增加值。按全部价值计算,其计算方法相当于计算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值,包括全部物质消耗价值和新创造价值。按增加值计算,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工资、利润、税收等,不包括除固定资产折旧以外的其他消耗。”
本文只考察《报告》是凭“固定资产折旧”本身的什么样的客观实际,而将它与“工资、利润、税收等”同列为赋有“增加价值”属性的东西。
——什么叫“增加价值”呢?对这个辞的涵义,我认为,必须注意辨明它的几种混淆用法问题,否则,就会被引入庐山的大雾中去。这里,先疏通一下曲折的山道。
“增加价值”一般有两用:一指作为生产资金的货币价值,在经过相应关系的利用之后,依靠剩余劳动而生出的剩余价值(如企业利润、利息)...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是办好一个刊物的法宝。《财政》是很重视这个法宝的。作为一个读者,我希望《财政》更善用这个法宝,把刊物办得更充实和更有活力!
承蒙约稿,试就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一)
去年四月,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对“第三产业产值的统计方法”写道:
“第三产业产值可以统计全部价值,也可以统计增加价值,即增加值。按全部价值计算,其计算方法相当于计算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值,包括全部物质消耗价值和新创造价值。按增加值计算,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工资、利润、税收等,不包括除固定资产折旧以外的其他消耗。”
本文只考察《报告》是凭“固定资产折旧”本身的什么样的客观实际,而将它与“工资、利润、税收等”同列为赋有“增加价值”属性的东西。
——什么叫“增加价值”呢?对这个辞的涵义,我认为,必须注意辨明它的几种混淆用法问题,否则,就会被引入庐山的大雾中去。这里,先疏通一下曲折的山道。
“增加价值”一般有两用:一指作为生产资金的货币价值,在经过相应关系的利用之后,依靠剩余劳动而生出的剩余价值(如企业利润、利息)的增加额。按这个口径的增加价值,它是指不包括“工资”价值在内的新创造价值。二指经过相应关系的利用,依靠全部活劳动所生产出的全部新创造价值。如果按以上口径,那就不论按其中哪一种涵义的“增加价值”来说,《报告》把建国以来一直列为原有的“全部物质消耗价值”(转移价值)之一的“折旧”价值改列为与“工资、利润、税收等”新创造价值相同的东西,那就不符合“折旧”的实际。这是我的一种看法。
(二)
为了把《报告》将“折旧”与“工资、利润、税收等一起列为“增加价值”的是非问题识别得更周全一些,我们根据“折旧”本身同本文有关的其它实际来加以探索。
“折旧”,又译“扣除”,是指:按固定资产(我们这里是考察生产用的机器设备等)逐年在生产中的消耗(磨损)比例,预先扣出其原有价值的等比数额(若干货币),作为机器设备到磨损完时的重置或重购的更新基金(又译更新准备金)。这样着重指明一下“折旧”的内涵,对辨明以下将涉及的问题来说,是会很有帮助的。
以下以纺纱厂为例来说明问题。
“折旧”,例如一个纺纱厂的纺纱机器的折旧,它总是加工生产棉纱新成品过程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内的一种,即已物化的劳动——纺机的原价值的消耗和转移,它总是同纺纱过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如棉花原料的价值那样,于棉纱产成品作为商品卖出去之后,就把它们转进新成品价值中去的相应部分,按原额收回。这都一样不会引起价值的增加。所以,机器折旧的价值,决不会象劳动力的“工资”价值那样,起什么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利润、税金等)的作用。这是物质生产过程中机器折旧等一切物质消耗在价值量方面的共性。不过与此相连,我们必须注意到:固定资产如纺纱机器,在工厂建成和将它安装起来而进入纺纱的生产过程之后,它不能象棉花原料这类流动资产那样,在一个生产循环中就消耗尽了,就将其价值全部转入新成品,从而在成品棉纱卖出之后,就将其价值全部收回,——这就是说,生产棉纱的纺机的价值周转,不同于棉花原料的价值周转。纺机的价值是按逐年实耗的比例,采取年折旧费用的形态,一部分、一部分(例如纺机原价值的1096)转进纱的价值中,于纱卖出时收回。这显示出用于固定资产如纺机的这一部分资金价值的周转率大大慢于流动资金价值的周转率。这是固定资金价值在周转上的特点的一个侧面的表现。这会使那个按全部资金(包括能创造价值和增加剩余价值的可变资金之外的不变资金)计算和分占的平均利润率大大下降。与之有关的另一个侧面的特点是折旧价值在收回后,可以不立即(至少可延若干年)去更新该纺机已被局部磨损的部分,这是因为固定资产如纺机,它虽逐年在生产中有所磨损,逐年按比例折旧了若干价值,但纺机的使用价值(纺纱的功能)至少在这若干年份内还相差不大地照常运行。这样,纺纱厂的固定资金的价值周转,就同它的流动资金的价值周转,有如下的重大区别:用于棉花原料这一类物质因素的流动资金(用于工资的可变的流动资金亦同),处在不断周转中,它周转得越快,按全部资金来计算和分占的平均利润率就越高。不过那周转回来的流动资金则一般不能采取游离资金(通称游资)的形态——例如棉花原料价值转入棉纱,在棉纱卖出时所收回的该部分转移价值,就得随时去补充买进棉花,不能他用;否则,棉纱生产规模就不能继续保持。至于作为固定资产的纺机的逐年折旧价值,它在收回后是作为若干年后才使用的“更新准备金”,从而可以作为相应的“游资”去充当他用。对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周转上的这一侧面的特点,我们要注意分清两点:第一,它只是反映从原固定资产价值中扣除出来(即转移出来)的这部分折旧价值,可以在周转上暂供他用,其价值量还是转移出来的价值量,没有丝毫增加;第二,当该折旧价值在周转上暂时改作他用时,是否起“增加值”的作用(即是否属于增加价值性质),这是该后继的另一经济过程的问题,而且仍然要由它(折旧价值)在这后一经济过程中被改用为何种资金来决定。引用两个例子来展开说明以上问题(附注:这两个例子,是恩格斯1867年专为马克思提供的两张表,详请参阅《马恩全集》第31卷第334—338页):
(1)假设一个纺纱厂主,在1856年1月1日,用1,000镑购进纺纱机器1,000个纱锭(设一镑代表一个纱锭,连走锭精纺机在内)。这1,000镑价值,因系留在固定资产中,假定每年在纺纱中磨损10%,每年扣除100镑到1866年1月1日,旧机磨损完和需要更新前,逐年累计,共有游离的折旧价值(更新准备金)为1,000镑,假设厂主先把逐年扣出的100镑,先周转他用都按年利五厘贷放出去,同时又把逐年得到的放款利息一并贷放出去。这样累滚到1866年1月1日需要重置、重购纺机时,厂主手里合计可有收回的放款1,000镑(即预提的折旧价值)和利息252镑,可更新的纺绽不止1,000个,而是比1856年1月1日的原有的纺锭多252个,即多25.2%(详细计算表,见《马恩全集》第31卷,第336—337页)。
(2)假设纺纱厂主不是把上述逐年通过折旧而游离出来的货币价值,按五厘年息贷出去,而是逐一于次年初先用来添购新纱锭(包括这逐年添购的纱绽随后逐年所提的10%的折旧价值,又于次年初用于添购新纱锭,余类推),——这样先利用折旧价值,该纱厂主在1856年1月1日至1866年1月1日这十一年,每年使用的不同年限的纱锭总数如下:1856年1月1日1,000个纱锭;1857年1月1日1,100个纱锭;1858年1月1日1,210个纱锭;1859年1月1日1,331个纱锭;1860年1月1日1,464个纱锭;1861年1月1日1,610个纱锭;1862年1月1日1,771个纱锭;1863年1月1日1,948个纱锭;1864年1月1日2,143个纱锭:1865年1月1日2,357个纱锭。上列下一年比上一年的纱锭差额,就是下年用上年折旧所新购的纱锭。1866年1月1日,磨损达100%的1.000个纱锭(1856年1月1日开始运转)报废,又用1865年终结转的折旧236镑购进236个纱锭,合计1,593个纱锭〔(2357—1000)+236),比1856年1月1日扩大59.3%近60%(详见《马恩全集》第31卷,第337—338页)。
对固定资产——如纺纱厂的纺纱机器及其折旧价值在周转上的特点,我援引恩格斯的两个例子作了以上说明。对以上两个事例,人们如不细察其内在联系,就会以为那是固定资产折旧本身赋有“增加价值”的属性的表现。其实,这纯然是一种混淆。我扼要作一些说明如下:
(A)折旧,不过是把原先已有的货币价值1,000镑,在买进纺纱机器作为固定资金之后,逐年按10%的生产磨损,于棉纱商品卖出后,纱厂主以折旧(预提的更新准备金)的关系和形式,将这部分转移价值逐年收回。它的根本特征是:在1866年1月1日之前,那1,000纺锭的价值虽然越扣越少,但它的使用价值(纺纱的功能)还未消耗殆尽时,历年扣出的折旧可不去履行重置、重购那1,000个纱锭的更新任务。因此,在这之前,逐年扣出的折旧(更新)基金就会在纱厂主的调度(例如作以上两种利用)下,迂回出一些使人迷误的现象。
(B)在纱厂主把逐年扣出的折旧按年息五厘贷出,累计到1866年1月1日,可增加价值25.2%,可多购252个纱锭,这是否纱厂主投在纺纱机器上的固定资金及其折旧费用本身赋有“增加价值”(所谓能使原有资金增殖)的属性呢?当然不是,因为使棉花变成纱的生产过程中,机器(纺锭)折旧这一物质消耗费用,也同原棉、燃料等物质消耗费用一样,都只不过是把各自原有的价值转移到棉纱,而于棉纱按等价卖出时如数收回而已,均不会使原价值增加起来。至于把逐年折旧出来的更新准备金,在需要它用于该项更新之前,移作信贷资金之用,这是另一个经济过程关系,即已不是生产资金问题,而是信贷资金问题;第二,在这另一信贷资金过程中,逐年提取的更新准备金作为年息五厘的贷款放出,经过十年,增殖出25.2%利息,这已与该信贷本金来自何种游资(如暂时不用的折旧更新准备金)毫无关系。因为借主将它借去作生产资金(为从简说明问题,这里只追溯这最后的根源关系),和这生产资金中的唯一可变资本部分(即雇聘使用劳动力的工资资金),而为借主带来剩余劳动价值(利润)。借主从而分出一部分利润作为利息,连本归还给放款者。这是纺纱厂主在1866年1月1日前十年,将逐年提取的暂时不用的更新准备金贷放出去,和得以增殖25.2%或多添出252个纱锭的真正内在联系,所谓“折旧是增加价值”则不过是一种肤浅的混淆观念。
(C)再者,象前面第二个实例,即纱厂主把逐年的折1日价值,逐一于次年初先行添购新纱锭,逐年扩大纱厂规模,从而赚得更多的利润,也会更加使人误以为折旧基金赋有所谓“增加价值”的属性。其实,这也一样是肤浅的混淆说法。
纺纱厂主把逐年预提的折旧基金于次年初先添购新纱锭,纱锭的使用价值量确是逐年扩大了,但逐年新旧纱锭合在一起的价值量则并未增加。
逐年用原固定资产(1856年初的1,000个纱锭)按磨损10%而扣出100镑折旧价值,于次年初添购100个新纱锭,新旧纱锭的实际价值是连半个纱锭也未增加的,因为以上新购的前提是,原值1,000镑的1,000个纱锭的实际价值已扣去10%,而只有900镑了,其他逐年用若干镑折旧添购若干个纱锭,其新旧锭子的实际价值,也是等量地“彼被磨损减少,此才相应增加”,相抵无增无减。当然如果按最初的原值,除了旧锭子的价值以外增加了新锭子的价值,价值,正比增加了,但那不过是名义价值的虚增而已。对这个问题,恩格斯在他的第二表的计算和分析中作了精密的表述(见前面的出处),这是要仔细分清的一个方面的问题。
那末,这是否说,纱厂经营者在更新报废机器前,将逐年扣出的折旧基金先用来添购新纱锭的做法没有什么意义呢?当然不是。他的这种做法,比按年息五厘将折旧基金贷放出去的做法,有更大的增殖作用,但是必须注意分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这“增加值”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纱厂主将逐年扣出的折旧基金,逐一于次年初就添购新纱锭,可以逐年扩大纱锭的数量和纺纱的能量这是依靠身为固定资产的纱锭在它磨损完之前,虽然价值相继减少,但仍能尽纺纱的功能1856年1月1日购置的1,000纱锭,能运转和纺纱到十整年之久,一般要补投若干修理费用,这是我们这里可以略而不论的问题,请参阅恩格斯对第二表的说明。。这同后面就要讲到的等量的生产资金能分得较多的利润有关,但同该增加价值(利润)是从哪里生产出来的问题无关。
第二,逐年先用预提的折旧基金去扩大纱锭数和纺纱的规模,是利用和加速这部分折旧价值的周转率,无需另添新资金,但是必须另增以下两笔相应量的流动资金,添购棉花、燃料等等的资金和增加纺纱工人所需的工资资金,否则,光是扩大纱锭数,那还是不能扩大纺纱规模和多得利润的。这一点,恩格斯在第二表的说明中没有提到,因为那是不言而喻的必有前提。纺纱厂主将纱的生产这样扩大之后,棉纱的产量、价值量和利润量都有相应的扩大,这里要着重辨明:这扩大的棉纱产值、特别是其中的“新增值”和加大的“利润”,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呢?客观上的实际答案是:其产值仍同任何年份的任何产品的产值一样,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以1857年棉纱产值为例):
(1)由相应增加的棉花、燃料等原材料物质消耗转移过来的价值(我用“C1”符号代表它),因为1857年要供1,100个纱锭(不是1,000个纱锭)运转的需要;
(2)由机器(纱锭)10%的磨损转移过来的物质消耗价值从100镑增加为110镑,因为1857年1月1日新添的100个纱锭有10%的折旧费用10镑加进来(我用“C2”符号代表它)。
以上两者自然只转移其价值,不会使其价值发生“可变”的增殖作用。
(3)付给纺纱等员工的工资价值(“V”),这也会相应增加,因为纺纱规模扩大了,它也有所增加,这第(3)项生产成本价值,也只按其付出的工资额加进棉纱产值中去。
(4)此外,棉纱成品作为商品卖出后,其卖价一般都高于上述“C1+C2+V”而另增加出若干的货币量,名叫利润,一般等于同纺纱等员工多做的无酬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量(m),利润不过是它对整个生产资本而言的现象形态,—1857年棉纱成品所提供的利润额比1856年的利润额大,固然同1857年加多的原材料等物质消耗价值无关,也同1857年靠1856年的100镑折旧基金所增加的100个纱锭的价值无关,它们只不过起着吸收较多的活劳动和无酬的活劳动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
所以,如果把纱厂主可以加速利用逐年预扣的折旧基金,先逐年添购新纱锭来扩大棉纱生产的关系,认为是折旧价值不属‘转移价值’而为‘新增加值’的论据,那也一样是一种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混淆说法。
对于把固定资产折旧列为“非转移价值”的“增加价值”的论点,我提出以上不同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和错误,希望得到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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