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l0月3日(86)国检办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保证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贯彻《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安排意见: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问题。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体上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应交叉进行,各有侧重。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限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在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除了要抓好面上的自查工作外,还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实和加强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利于开展工作;
(二)采取各种形式,做好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发动和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以利于统一思想,搞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三)抽调人员,组成大检查工作组,并组织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进行短期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关...
1986年l0月3日(86)国检办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保证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贯彻《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安排意见: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问题。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体上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应交叉进行,各有侧重。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限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在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除了要抓好面上的自查工作外,还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实和加强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利于开展工作;
(二)采取各种形式,做好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发动和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以利于统一思想,搞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三)抽调人员,组成大检查工作组,并组织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进行短期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关于检查的范围问题。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派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一)中央工交、外贸、金融企业和由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棉花加价款;(二)地方大中型企业;(三)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财务收支;(四)问题较多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各级政府在抓好对地方企业和单位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一定力量,对中央设在地方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央企业和单位的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与国务院派赴各地的大检查工作组商定。
三、关于大检查的具体政策问题。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纠正侵占国家收入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保护,不受侵犯。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格按政策办事贯穿于大检查的整个过程之中,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有关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自查出来的问题,在补交了应交收入、相应调整了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并作了认真检讨以后,企业和单位可按规定照提留利或分成。对于被查出来的问题,要全部上交财政,一律不能提取留利或分成。
(二)对于地方派工作组查出中央企业和单位的违纪问题,可按实际补交入库的所得税、调节税或利润部分给地方财政分成20%(亏损企业按实际减少弥补亏损数分成20%,事业单位按实际减少拨款数分成20%)。但参加检查的单位不得同查出的违纪金额挂钩,从中提取分成。
(三)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协助所属企业和单位查出的违纪问题,可以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还是由企业、单位提取,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在检查过程中,凡属有争议的问题,应按照被查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大检查办公室解决。仍有不同意见的,报同级大检查领导小组裁决。
(五)不论是自查出来的问题,还是被查出来的问题,除外贸企业另有规定外,都要如数调整当年的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或减少亏损补贴额和事业费拨款额。1985年大检查中查出而未作调帐处理的问题,鉴于1985年财务决算已上报批复完毕,应在1986年财务决算中一并予以调整。
四、关于检查的方法问题。根据去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经验,在检查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避免多头进点、重复检查,在大检查期间,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经委、计委、政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和单位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要尽可能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工作组下去检查,以免增加企业和单位的负担。
1985年以来,各级大检查工作组、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已经检查、处理了的问题,一般不再进行检查。已经由审计机关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再进行财务检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由军队组织检查,地方不派工作组检查。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工作组时,要尽量多吸收一些懂政策、懂业务的同志参加。也可以从各级财会、税务、审计等学会会员,以及离退休的人员中抽调一些熟悉财税业务的于部参加。
(三)在检查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抓好各种违纪问题的核实处理和补交入库工作,做到检查一项,核实处理一项,补交入库一项。
(四)从大检查一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就要抓紧对典型案例的检查、核实和处理工作。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五)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所需检查经费和工作组成员的差旅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