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宗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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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五”时期是继续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为调整国民经济和改革经济体制确定了具体任务。
“六五”前夕的1980年12月,党中央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一次大的调整;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从十二大到下一次党代表大会的五年间,要争取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上述重大决策和正确方针的指引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了步伐,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进一步展开。与此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财政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试验和改革。
一、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980年,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即“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个体制的主要做法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将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地方调剂收入,根据地方的收支基数,确定地方固定收入上解比例、调...
“六五”时期是继续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为调整国民经济和改革经济体制确定了具体任务。
“六五”前夕的1980年12月,党中央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一次大的调整;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从十二大到下一次党代表大会的五年间,要争取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上述重大决策和正确方针的指引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了步伐,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进一步展开。与此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财政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试验和改革。
一、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980年,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即“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个体制的主要做法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将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地方调剂收入,根据地方的收支基数,确定地方固定收入上解比例、调剂收入上解比例和定项补助数额。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京、津、沪三大市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二)广东、福建分别实行“定额上交”和“定额补助”的体制。
(三)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中央对这些地区的补助数额一定五年,每年递增10%。
(四)其它省份一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
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1982年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开始,除广东、福建两省,京、津、沪三大市和八个实行民族财政体制的省、区及少数补助省仍实行原体制以外,其他各上解省一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即用地方收入总额(原地方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同地方支出基数,求出一个中央、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按比例确定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关系。
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办法正式出台,这项改革使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把改革推向前进,国务院决定1985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按利改税后的税种设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支出的财政管理体制。考虑到1985年几种地方税开征的条件尚未成熟,国家宏观控制手段和国民经济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待于协同配套,实行彻底按税种划分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1985年暂时实行“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的过渡办法,即按税种划分的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出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这个办法,基本上是以税种作为划分收入的主要依据,既打破了过去以企事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又保留了原体制的基本作法。尽管划分税种不彻底,但已向以划分税种为主的财政体制迈出了一步,有利于今后过渡到完全的以税种划分收入来源的体制。
二、积极推行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合理调节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加重企业经济责任,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在总结了1979年以来先后在全国十八个省、市的456户企业进行的利改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六五”期间全面实行利改税。利改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步骤,党中央、国务院把它视作解决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把钥匙”。1983年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先按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再对税后利润按固定比例、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调节税四种不同形式上交财政。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体现了国家得大头的原则,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和流通的扩大,使我国在运用税收杠杆正确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1984年10月开始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除对个别企业暂时保留利润包干办法外,所有国营企业全部实行以税代利。改革后,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法形式固定下来,既不能越法多征,也不得违法少交,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保证企业的合法权利。同时,由于分配关系和调节手段的改进,也为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创造了条件。
三、改革企业财务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六五”期间,随着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财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财政部拟定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和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国务院批准执行。从1983年起,对首批技术改造的机械、电子行业中的550户重点企业、32户重点酸碱生产企业以及上海市的地方工业企业,调整提高了折旧率;1984年,选定500户重点企业、天津市地方工业企业及邮电部直属工业企业,调整提高了它们的折旧率。1985年,又选择了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部分沿海开放城市的轻纺出口工业企业继续调高折旧率,同时还决定,从1985年起,对企业的折旧基金中央财政不再集中。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新技术、试制新产品,财政部于1985年作出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对纳入国家计划并经财政部批准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鼓励性政策,企业试制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可以计入新产品成本,试制失败的损失,经过批准可在营业外列支;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摊入成本。1985年财政部还规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购买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准许摊入成本。数量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对在试制、试销期间发生亏损的新产品,经过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六五”时期,财政还放宽了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对商业粮食部门的企业,在财务和税收上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扩大了这些企业的财权,增强了它们的活力。
四、全面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投资经济效益。
“六五”时期,财政以资金有偿占用为原则,以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扩大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的实行范围。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起,首先在轻工、纺织、旅游等行业和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中选择部分建设项目进行了基建投资“拨改贷”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0年,国务院决定扩大“拨改贷”的实行范围,对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项目,一律实行“拨改贷”。特别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拨改贷”取得了很大进展。1985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367亿元,全部实行了“拨改贷”,年末贷款余额达到553亿元。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使建筑部门和建设单位初步树立了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有利于促使这些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尽管当前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但从总的方面来看,这项改革适应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基本上是成功的。
“六五”时期,财政在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的同时,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从1985年起实行了有偿占用制。1985年末,由国家财政无偿拨给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已有70%转为贷款。为了提高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主动性,加强其经营责任感,财政还对一些建设项目试行了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和工程招标、投标承包的经济责任制。对建筑施工企业试行了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并逐步加以推广。
五、改革农村财政、财务体制,适应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为了适应这种新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大繁荣,“六五”时期,财政对农村财政、财务和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首先,把过去支援社队的农业资金,按承包情况分别支援到户、到组、到队,特别是对某些从事开发性建设、良种培育、科技推广和生产市场短缺的畜牧、水产等商品的专业户,给予适当的扶持。第二,对支援农村社队生产的部分资金改为有偿支援,即采取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办法。“六五”时期,为了适应农村生产结构调整变化的需要,除了逐步增加支农资金、扩大支农周转金的范围以外,还相应调整了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在继续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逐步增加了林、牧、渔、农村工业和第三产业的资金扶持,并选择重点,扶持那些为发展商品生产所急需的服务项目,收到了扶持一点,受益一片的良好效果。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第四,安排必要的资金,积极支持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了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化。第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将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第六,适应农村政社分设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了乡财政。
此外,在“六五”期间,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技经费拨款制度也作了一些改革和尝试。
“六五”时期财政体制方面的各项改革,进一步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调动了部门、地方、企业、职工各方面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支持了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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