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放开、搞活小型商业企业的指示精神,积极搞好本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简称“改、转、租”)三种形式的改革。一年多来,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5年厦门市商业企业销售额比1984年增长43.6%,实现利润增长24.2%,上缴税利增长42.1%。职工收入也有明显增加,人均得奖金增长了69.8%。实行“改、转、租”后的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大大增强,改变了“官商”作风,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很受消费者欢迎。他们的主要经验是:
一、领导重视。厦门市把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做为一件大事来抓,由市商业局党委书记牵头,一位副局长具体负责,并抽调商管、业务、财会等部门的同志组成一个精干的体改班子。他们反复宣传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地调查、测算,并结合测算材料,说明国家对小型商业企业实行了优惠政策,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他们还十分重视解决好各公司领导和小型商业企业负责人的思想问题,消除思想障碍。由于领导得力,工作扎实,厦门市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进展比较顺利,全市114个小型商业企业中已有95个实行了“改、转、租”。
二、政策明确。厦门市在推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政策,并把政策交给群众,让企业和职工对政策心中有数,增强了改革的信心和自觉性。厦门市的具体政策规定是:“两不变、放三权、收五费”。“两不变”即国家职工的身份,公司对企业的服务关系不变。“放三权”即:(1)人事管理权。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招收合同工,可以对职工实施奖惩(但开除职工必须经上级批准);(2)财务管理权。企业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下,可以自主决定企业财力的运用,自主支配税后利润;(3)业务经营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形式、经营范围、服务项目、购销调存,均由企业自己决定。“交五费”即实行“改、转、租”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交纳偿还金、租赁费以外,为了保证对国家职工的教育、管理和退休待遇等开支,企业要向公司上交五项费用。厦门市对五项费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1)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缴。(2)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工资的1%提缴。(3)劳动竞赛费按标准工资的1%提缴。(4)退休统筹费按原规定的行业人均负担数提缴。(5)管理费区别不同企业按营业额的0.25%—2.5%提缴,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外,不得再向企业摊派、收费。
三、不搞“一刀切”。厦门市对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注重引导,尊重企业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他们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30人以上的小型零售企业,主要引导其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对30人以下的小型零售企业,主要引导其转为集体所有制;对小型饮食店主要引导其实行租赁经营。但企业究竟实行哪种形式的改革,不作硬性规定,由企业自行选择,与上级协商确定。
四、公开招标。厦门市对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出租。由公司根据各个店所处的地段、历年经营情况、今后的发展前途等因素,测算租赁费的下限,面向社会招标,允许跨企业、跨行业投标。例如,好清香酒楼由冷饮厂的一个职工和绿岛饮食店的一位厨师合伙租赁去了,江滨餐厅则被市司法局的一位司机中标租赁.公开招标,择优出租,既增加了国家的租赁费收入,也促进了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