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姜洪南 严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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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放开小型商业企业,是国营商业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搞活经营,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1984年以来,在国务院〔1984〕92号文件精神指引下,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进展很快。据统计,到1985年底,全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简称改、转、租)已有41,000个,占小型商业企业总户数的75%。其中,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有34,000个,占33%;转为集体所有制的有4,000个,占9.7%;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有3,000个,占7.3%。为了促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国家采取了简政、放权、让利等一系列措施。国家财政通过放宽小型商业企业标准,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使小型商业企业平均税负减轻了4%,并扩大了企业在财力运用和支配税后利润等方面的自主权。这些优惠政策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多数地区对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十分重视,政策明确,措施得力,使改革得到了健康发展。1985年与1984年相比,全国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加了15,000多个。多数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后,积极改善管理,灵活经营,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放开小型商业企业,是国营商业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搞活经营,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1984年以来,在国务院〔1984〕92号文件精神指引下,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进展很快。据统计,到1985年底,全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简称改、转、租)已有41,000个,占小型商业企业总户数的75%。其中,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有34,000个,占33%;转为集体所有制的有4,000个,占9.7%;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有3,000个,占7.3%。为了促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国家采取了简政、放权、让利等一系列措施。国家财政通过放宽小型商业企业标准,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使小型商业企业平均税负减轻了4%,并扩大了企业在财力运用和支配税后利润等方面的自主权。这些优惠政策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多数地区对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十分重视,政策明确,措施得力,使改革得到了健康发展。1985年与1984年相比,全国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加了15,000多个。多数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后,积极改善管理,灵活经营,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改革的进展还不平衡,有些地方至今尚未开始实行“改、转、租”。大部分地区对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方式比较容易接受,而对转为集体所有制和个人租赁经营的方式推行较慢。有的小型商业企业放开经营后,由于财会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财务管理混乱,出现了分光吃尽的现象,还有一些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后,不善于经营,经济效益比较差,有的甚至难以维持。少数地方还出现了“回潮”,即已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又退回全民所有制。目前,由于经济改革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市场机制还不够完整,宏观调节措施也不够配套,有些方面也还没有真正放开搞活,因而难免出现上述种种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促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决定从十个方面进一步放宽政策,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创造更有利的条件。(1)对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由原来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为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这一改变将使这些企业多受益,并在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上享有更多的自主权。(2)对盈利较多的小型商业企业在第二步利改税时核定的承包费,从1986年1月1日起减收一半。这样,相应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留利。(3)对原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其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要在三至五年内还清,现改为偿还年限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企业的偿还能力在签订转制协议时商定。(4)对原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占用国家的资金,要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国家交纳资金占用费,现改为从1986年1月1日起免交资金占用费。(5)对原规定租赁经营企业的租赁费在税后列支,现改为租赁费在税前列支。(6)对原规定“改、转、租”企业的承包费、偿还金、租赁费一律上交财政,现改为留给商业部门,用于发展小型商业网点。(7)为了促进小型商业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现规定企业转为集体经营和租赁经营后,新增加的资产,分别归集体和个体所有。(8)为了鼓励企业集资扩大经营,现规定小型商业企业放开经营后,可以向店内外集资,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9)对原规定只有理发、浴池行业实行提成工资,现扩大了提成工资的实行范围,规定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等小型企业都可以实行全额提成或超额提成工资的办法,提成比例由各地商业、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商定,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范围。(10)对以劳务为主的小型饮食、服务企业恢复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的办法,即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实际的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由财税部门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用于饮食、服务业的发展。上述十项放宽政策的措施,使商业部门和小型商业企业可以相应增加自有财力近两亿元,这就进一步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创造了优惠条件,必将有力地推动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
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在加速发展中,各方面的改革也在深入进行,这些都需要国家财政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国家采取了上述一系列让利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重视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商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新的政策措施,发挥政策的威力,使小型商业企业改革有更大的进展。同时要反对片面强调国家让利,一味要求财政出钱的错误做法,防止以改革为名乱开增支减收的口子。应当指出,超越国家的统一规定,过多地不恰当地让利,使企业无须改善经营管理就可以得到很多好处,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宏观控制,而且也不能使改革持久地发展下去。为此,财政部门对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既要放宽政策,又要加强管理,二者不可偏废。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只放不管是不能保证改革健康发展的。我们认为,当前对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
1.加强财产管理。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原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已提未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均属于国家财产。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必须保证国家财产完整无缺。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后,用税后利润新增加的财产,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为了划清国家财产同集体财产的界限,防止化大公为小公,企业在实行集体经营时,应认真盘点财产,落实国家财产基数,做到帐实相符。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原有的国家财产,要实行按质作价,有偿转让。在偿还金未交完以前,企业财产不得转租、转卖。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财产,必须逐项核实,纳入应计租赁费的范围,不准把国家财产借给或无偿转交给集体或个人使用。租赁期满后,如不继续租赁的,其财产可以通过有偿转让的办法转为集体或个体所有,不转为集体或个体所有的,其财产应如数交还给国家,如有遗失、损坏,承租人应照价赔偿。
2.加强核算管理。小型商业企业的经济核算基础一般比较薄弱,特别是近两年划小核算单位,按门店实行独立核算以后,缺少合格的财会人员,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有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记帐,不算帐,也不报帐,甚至连现金也不交银行,无法考核经济效益,出了问题也很难查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财政部门应和商业主管部门一起帮助企业搞好经济核算。要通过办短训班,编印财会知识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财会人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对网点比较集中,财会人员不足的地方,可以请一、二位财会人员负责几个门店的财务工作。对放开后财务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整顿。
3.加强利润管理。小型商业企业放开搞活后,由于监督管理不力,有些小型商业企业偷税漏税、分光吃尽的现象比较严重。应教育放开后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强法纪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企业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正确计算小型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加强税收管理。同时,要帮助企业合理使用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鼓励企业把较多的税后利润用于企业发展。对不顾企业发展,滥发奖金,分光吃尽的做法,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为了便于加强财务监督,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改按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以后,仍应按原规定向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加强对承包费、偿还金和租赁费的管理。国家规定,从今年起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交纳的承包费、偿还金和租赁费将留给商业部门,用于发展小型商业网点。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收缴工作,不应随意减免。企业应当按时如数交纳,不得故意拖欠。按照国家规定,商业主管部门集中的承包费、偿还金和租赁费不得用于任何行政性开支和发奖金,更不能用来搞楼、堂、馆、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商业主管部门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充分发挥这笔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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