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从1983年11月开始,到1984年底,对建国以来发布的3,427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
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以及由国务院发布或批转的405件;由财政部发布或由财政部为主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3,022。财政部对这些法规,按照现行的方针政策逐个进行了甄别,初步提出:到1983年底止仍然有效,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的1,308件,占38.16%;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41件,占1.20%;法规已完成历史任务,自动失效的1,191件,占34.77%;因已有新的法规代替,需要废止的770件,占22.46%;法规虽已完成历史任务,但内容较为重要,需要作为历史性文献保存的117件,占3.41%。
为了巩固清理的成果,目前,财政部在已经清理的基础上,正在分别不同情况,抓紧以下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法规,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别汇编成册;对需要废止的法规,按照审批程序,明文公布废止;对需要修改和制定的法规,分别轻重缓急,抓紧修订。
(蔡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