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古至今,财政收入都是“取之于民”,这是没法改变的。但是怎样取法,古今却大相径庭。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任何一个朝代(包括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都是来自对人民的搜刮。当然搜刮的手段不尽相同:有缓有急,有明有暗;有“轻徭薄赋”,也有“厚作敛于百姓”的手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都是把老百姓的一部分财物拿去,以维护其专制统治,供剥削阶级统治集团享用。
这种财政搜刮,一般有如下的特征:
一是税种品目繁多,无奇不有。以田赋为例,其各地附加税目,五花八门,难以胜计,如戏谷,活泼捐,伙食不敷费,制服费,灯油费,团练费,修建费,疯人口粮费,赔款随粮捐,铁路捐,学捐,警捐,等等。1934年,国民党的一份资料上记载:江苏省的田赋附加有147种,浙江73种;10种以下的只有6个省。有的地方,田赋附加的征额往往超过田赋正税一倍至数倍。有的地方,田赋还有预征,预征三五年是常事,最多的竟预征五六十年。盐税也有种种附加,往往也超过正税。厘金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由地方开征的一种商品通过税,各地官府和驻军任意在其势力范围设卡征税,形成五里一卡、十里一局反复征收的局面:“卡若栉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只鸡尺...
从古至今,财政收入都是“取之于民”,这是没法改变的。但是怎样取法,古今却大相径庭。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任何一个朝代(包括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都是来自对人民的搜刮。当然搜刮的手段不尽相同:有缓有急,有明有暗;有“轻徭薄赋”,也有“厚作敛于百姓”的手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都是把老百姓的一部分财物拿去,以维护其专制统治,供剥削阶级统治集团享用。
这种财政搜刮,一般有如下的特征:
一是税种品目繁多,无奇不有。以田赋为例,其各地附加税目,五花八门,难以胜计,如戏谷,活泼捐,伙食不敷费,制服费,灯油费,团练费,修建费,疯人口粮费,赔款随粮捐,铁路捐,学捐,警捐,等等。1934年,国民党的一份资料上记载:江苏省的田赋附加有147种,浙江73种;10种以下的只有6个省。有的地方,田赋附加的征额往往超过田赋正税一倍至数倍。有的地方,田赋还有预征,预征三五年是常事,最多的竟预征五六十年。盐税也有种种附加,往往也超过正税。厘金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由地方开征的一种商品通过税,各地官府和驻军任意在其势力范围设卡征税,形成五里一卡、十里一局反复征收的局面:“卡若栉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只鸡尺布,并计起捐,碎物零星,任意扣罚,行旅叹愁,衢路荆棘。”
二是层层勒加,处处横索。除了众多的税种税目外,在征收过程中还要增加种种勒索。如田赋交粮要加征雀鼠耗、升斗耗、仓伤耗、州用耗等等,交银要加征火耗、平余等等。这类加耗越加越多,以至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的怪事。又如田赋交粮本有规定地点,但官府忽以“支应边郡军需”或“以有余补不足”等名义,令缴粮户改送远地交纳,名为“支移”,有的竟要送到几百里外。缴粮户不堪误工费钱,官府就乘机勒索“支移脚钱”,交了这脚钱就可免予支移,但这脚钱往往高达应交粮的百分之几十。还有所谓“折变”,即原来征粮的忽然要改征钱,征钱的要改征粮;或征米改征麦,征麦改征米。而改征物的折价,由官府任意规定,如改征粮为征钱时,官府提高所征粮价,并仍加支移脚钱和仓耗等:改征钱为征粮时,则压低所征粮价;这样,不管如何改征,农民都得多交成倍的田赋。至于各级征税吏胥的贪污勒索,那是所在多有,千年相沿,老百姓已是司空见惯,惟徒呼奈何而已。
三是专征穷人,偏袒豪强。在中国历史上,剥削阶级的上层人物,向来有种种特权,包括可以免税免役,这无庸多说。而在基层,如各地的一些大地主,或则依仗“朝中有人”,或则贿通官吏,对田赋可以少纳或不纳。清同治时江苏巡抚丁日昌曾说:“苏属漕粮,各县有大小户之分,大户或至一文不收,甚有包揽小户者;小户则每石十余千或七八千,并无在六千以内者。”“江北漕价,向有绅户民户之别,又有城户乡户之别。绅户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余文者,有收三千余本者。……乡户民户则有收六七千文者,甚有收十五六千文者。”这类情况各代多有、各地多有。所以长期以来,一向是“豪官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这种情况有增无已,连官高材料也无法讳言:“查各省田赋,近年附加重叠,超过正供,恒逾数倍。而同时田赋定额,则收数日短。究其原因,皆由各地显达豪强,凡拥有多数田产之地主,率多恃势滞纳。……积习相沿,俨同豁免。甚至彼辈之宗族亲属,亦皆托其包庇,假借势力随同抗征。……故无论正供附加,只由薄田无多之驯弱小民独产苛重之负担,而豪强不与焉。”这一时期在城市里,一般中小工商企业不仅倍受官府搜刮之苦,而且横遭通贷膨胀、物价飞涨之害,挣扎度日,相继倒闭,以致整个社会经济日趋危殆;而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所拥有的大企业,则利用特权,乘机倍获厚利而不担税负,因而在当时破残经济中却能积资美金二百多亿元,成为蒋家王朝掠夺人民血汗的一个标本。
社会主义财政“取之于民”不同于旧中国几千年的财政,在于它是和“用之于民”相联系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也就是说,“取”与“予”是密切结合的,每个成员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直接或间接作出一份贡献,除了从工作单位得到工资、福利等报酬外,还可以从社会福利中获得补偿。“取”为“予”作准备、创条件,保证“予”的实现。取去的又会返回来。这个“取”,促进了社会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是充满了积极因素的。这和1949年之前几千年的“取之于民”虽是同名,却有根本的不同,存在本质的区别。
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为我们的财政工作指出了正确的方向:“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我们财政的收入,是我们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的财政就是按照这个方针做的。1950年的财政收入为65亿元,其中来自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缴款占34.1%,来自私营工商业的缴款占32.9%,来自个体农民的缴款占29.6%。这是建国后头一年财政收入的组成,反映了当时旧基础低的现实。十年之后的1959年,财政收入增至520亿元,为1950年的800%。这十年间,工农业总产值增长4.3倍,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0.7倍,这是我们财政收入能够成倍增长的坚实基础,证明了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财政收入的方针是十分正确的。这520亿元的财政收入,来自国营经济的缴款已占到87.9%,农村人民公社(包括国家下放到公社的企业)缴款占11.3%,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农民等的缴款只占0.8%,这既反映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巨大进程,也反映了工业化的迅速步伐;从中可以看出,今后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财政收入,已经具备了更加优越的条件。1983年财政收入1,211亿元,为1950年的1,863%;其中各项税收776亿元,企业收入241亿元,绝大部分来自国营经济。今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工农业生产日益增长,经济效益日益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就有更加坚实的基础,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财政取之于民的特征,必将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