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历来农业生产门类较多,农林特产品种多、产量大,茶叶、毛竹的产量居全国第一位,比较大宗的产品还有水产品、蚕茧、水果、药材、木材、木本油料等。从五十年代起,我省对农林特产农业税就实行了不同于对粮田征税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后,我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工作又取得新的进展。下面谈谈我省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管工作和需要研究的两个问题。
一、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具体政策和征收管理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指导思想是平衡各种农作物的税负,保护山林和自然资源,促进山区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国家税收。根据以上原则,我省确定对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税产品、税率由全省统一规定,统一执行。在制订具体政策时,我省对不同的产品规定了不同的税率,通过合理征税,促进和调节农林特产的发展。例如,我省规定木本油料的税率为1—3%,药材的税率为7%,春茶的税率为6%,夏秋茶的税率为10%。这样规定,不仅使税负适应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而且在税收上明确体现了保护山林,发展优质产品的政策。为了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避免重税,我省对农林特产农业税一律按照未经工业加工的初级产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例如,对油茶籽、油桐籽加工为成品油出售的,均按所用原料的价值计算征收,并对其中自产自用自食的部分产品给予免税。为了扶持发展生产,对于茶叶籽、某些药材的栽苗,也给予免税优待。由于征免界限清楚,既便利群众出售产品和商业收购,也便利农业税的征收。
为了搞好征收,根据农林特产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商品性的特点,我省对农林特产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征收办法:一是对主要的大宗的产品,实行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和规定税率在产品出售环节征税的办法,习惯上叫做“随售随征”;二是对大宗的收入高的、但自销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黄岩蜜桔,实行核定产品收入折主粮征税的办法:三是对非大宗的、收入与粮田大体差不多的产品,一般实行比照粮田评定产量征税的办法。后两种办法,习惯上叫做“定产征收”。
由于农林特产的产品,相当大的部分是由国家收购,搞好随购代征,是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关键一环。省财政部门在与有关部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报经省人民政府作出明文规定,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收购应税产品,都必须按照规定税率随购代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在具体征收中,基层财税部门往往与有关收购单位就有关事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执行。基层财税部门主要是做好对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使代征单位有关人员掌握农林特产农业税的政策规定,熟悉征收结算以及税款解报等代征业务手续,做到正确执行政策,不漏征、不错征,税收及时交库。
代征农业税的票证,多数地方为了简化手续,是在收购联票上增加代征农林特产农业税专栏(收购总金额-代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应付金额),同时,增加一联报核联,作为税款交解金库后缴款书收据联的附件,随同代征报表送财税部门审核。少数地区是单开农林特产农业税收据。由于收购单位代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工作量有所增加,财税部门一般根据税源大小和代征工作繁简的情况,给代征单位补贴一定的手续费,解决代征人员一些福利待遇。生产单位的应税产品,不出售给国家和供销社收购部门,而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基层财税部门组织征收,有条件的采取查帐征收办法;没有条件查帐的,依靠乡村干部力量,建立代征网点,采取在源头控制征税的办法。
二、需要研究的两个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农林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当前我省农林特产农业税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是我省现在征税的农林特产有12个品种,按照国务院规定,还有一些产品应当纳入征税范围。例如,林木收入中的生漆、干鲜笋、木耳等;水产收入中的菱、藕、滩涂养殖产品以及部分药材等。这些产品,过去产量少比较零星,近几年发展较快,有了相当可观的收入,而且有进一步迅速发展的势头。同经营一般农田比较,同已经征税的农林特产产品比较,税负不平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这些产品征税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开征。对原有和准备开征的征税产品的税率,也需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统盘考虑,进行必要的调整,作出规定。
二是适应当前农村新的形势,加强和改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目前,农林特产已由集体生产经营普遍改为家庭承包经营。随着农村市场的开放,多层次、多渠道流通的出现,过去农特产品基本由国家收购,现在变成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越来越多。农村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给征税工作带来新的课题。1983年以来,我省农林特产农业税漏税情况较多,在生产增长的形势下,征收税额却持续下降。如何采取措施,扭转这种状况,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除了继续与国营和供销社等收购单位协同搞好“随购代征”,并对有条件的继续做好查帐征收以外,应针对不同情况,从多方面控制税源组织征收。例如,有的经工商行政、林业、供销等部门或乡镇政府批准外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可以由批准单位在填开出运证明时代为征税,有的可以由交通运输部门在承运应税产品时代为征税,按照实征税额给予一定的补贴费用。有的可以结合建立健全乡财政,由乡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各承包户调查评议应税产品的收入,依率核定税额,在源头组织征税。为了加强乡(村)组织征税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可以使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与乡财政挂起钩来,完成得好的,乡财政能够得到一定的好处;完不成任务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总之,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了解新的情况,研究新的问题,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