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27日(84)财税字第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1984)武后(营)字196号函,要求对武警部队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经研究,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对军队已暂予免征建筑税,因此,我们意见,对武警部队及其所属总、支队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可同军队一样,给予暂免建筑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和今年上半年已征的不予退税,未征的应补征入库。
请转知所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