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23日(84)财税二字第17号
贵州省税务局:
近接贵州省第三机械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安置病残人员是否免税的报告》,对街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从事生产,其收入所得如何减征工商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了鼓励街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从事生产,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对于街道企业举办这样的福利生产单位,可比照我部与民政部(80)财税字第26号、(80)民城字第29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即: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1、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交所得税;
2、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未达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交纳所得税。
二、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交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