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8日(84)财税二字第13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集体所有制和预算外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于预算外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营的勘察设计单位,过去没有纳入预算,现在已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执行,盈利40%上交主管部门,60%留用的,可暂免交工商所得税。否则,应交纳工商所得税;集体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规定继续交纳工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