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4年6月3日(84)财税字第141号
根据税收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的情况,一九八三年七月国务院批准,给税务部门增加税务干部四万人。为了认真做好这次增加税务干部的工作,现将有关增加名额、招考录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增加的四万名专项编制,在今、明两年内配齐,每年增加二万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要抽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办理选调和招考录用工作。有关招考录用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与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三、新增加税务干部的来源:(一)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现有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中经过考核选调。(二)从城镇高中、职业中学等学校毕业的学生中招收,也可以从城镇具有同等学历的企业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待业青年中招收。
四、招收录用税务干部,要严格按照劳人干(1982)147号关于《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认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衡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偏远山区选调人员有困难的,可以定向招收。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要占适当比例。
从机关、事业...
1984年6月3日(84)财税字第141号
根据税收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的情况,一九八三年七月国务院批准,给税务部门增加税务干部四万人。为了认真做好这次增加税务干部的工作,现将有关增加名额、招考录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增加的四万名专项编制,在今、明两年内配齐,每年增加二万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要抽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办理选调和招考录用工作。有关招考录用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与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三、新增加税务干部的来源:(一)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现有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中经过考核选调。(二)从城镇高中、职业中学等学校毕业的学生中招收,也可以从城镇具有同等学历的企业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待业青年中招收。
四、招收录用税务干部,要严格按照劳人干(1982)147号关于《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认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衡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偏远山区选调人员有困难的,可以定向招收。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要占适当比例。
从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选调的人员,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自愿从事税收工作,并经全面考核后择优录用。在选调税务干部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把关,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调入。从社会待业人员和企业工人中招收的,需具有高中文化水平,年龄在三十岁以下,并经过认真考试,择优录取。
五、新招收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半年后仍然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六、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试用期间实行临时工资,试用期满转正定级。
从企、事业单位选调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增加税务干部的工作要抓紧进行。分配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税务干部的名额,要抓紧按期配齐。新增加的税务干部,应当全部用来充实各级税务部门,不准移作它用。新增干部的分配,应当主要安排到基层,加强征收第一线,特别要注意加强重点企业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力量,以适应利改税第二步完成后,税收工作大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酌情分配一定数量的干部,充实地、市、县税务部门的力量。
八、要加强对这次增加税务干部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贯彻整党的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