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干部专修科、干部(职工)中专班属于委托培训性质,培训学员所需的经常费用,由派送学员的单位向学校支付。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1984年教计字86号文件规定,从1984年9月1日起,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的工科、医药、艺术科类,收费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
问:派送学员单位向学校交付的培训费怎样列支?
答:派送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企业由企业基金、税后留利、利润留成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
问: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有什...
问: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干部专修科、干部(职工)中专班属于委托培训性质,培训学员所需的经常费用,由派送学员的单位向学校支付。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1984年教计字86号文件规定,从1984年9月1日起,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的工科、医药、艺术科类,收费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
问:派送学员单位向学校交付的培训费怎样列支?
答:派送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企业由企业基金、税后留利、利润留成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
问: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按现行管理体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试行委托培养学生的办法。根据谁委托培养学生谁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委托单位要负担为其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用。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84)教计字110号《<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9月1日起,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的学校费用。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生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院校1,000至1,3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至1,2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至1,000元,中等专业学校中专生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6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
问:委托单位向学校拨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用如何列支?
答: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一律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即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由主管部门在集中的企业基金、税后留利(或亏损包干结余)、利润留成中列支;企业委托的,由企业在企业基金、税后留利、利润留成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开支,但不能因此要求另行追加预算。
问:学校收取的干部专修科、干部(职工)中专班培训费和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在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高等学校收取的费用,9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按学校基金的规定统筹使用。中等专业学校收取的费用,全部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