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蔡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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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法规是上层建筑,它决定于经济基础,又为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财政法规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国的财政法规,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和进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财政内容的法律表现,它的根本任务是调整财政分配关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财政立法是根据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经济的任务,为管理、调整国家与企事业单位、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而制定财政法规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国民经济调整、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财政立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回顾建国以来颁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效果是好的。“文革”前的十七年,国家发布了不少财政基本法规和大批单行法规,适应和促进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十年内乱”时期,尽管立法工作难以正常进行,许多财政法规在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仍然使财政工作基本上保证了国家经常性开支和某些重点建设的需要。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条战线实现了历史性的...
财政法规是上层建筑,它决定于经济基础,又为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财政法规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国的财政法规,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和进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财政内容的法律表现,它的根本任务是调整财政分配关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财政立法是根据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经济的任务,为管理、调整国家与企事业单位、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而制定财政法规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国民经济调整、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财政立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回顾建国以来颁布的财政法规,实施效果是好的。“文革”前的十七年,国家发布了不少财政基本法规和大批单行法规,适应和促进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十年内乱”时期,尽管立法工作难以正常进行,许多财政法规在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仍然使财政工作基本上保证了国家经常性开支和某些重点建设的需要。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条战线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国家在加快进行经济立法的同时,发布了大量财政法规,对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政策,落实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措施和关于确保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任务等方面,发挥了财政立法的应有作用。据统计,1979年到1983年的五年中,国家发布的财政法规,包括各种法律、法令、决定、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在内,总数达1,273个。其中经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直接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转的,有103个。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为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先后发布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改变了过去“统收统支”的传统做法,扩大了地方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的权限,增加了地方的财力,增强了地方当家理财和平衡财政的责任心。
(二)为调整国家与国营企业的财政关系,先后发布了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和盈亏包干办法,逐步扩大了企业的财力;从198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发布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并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打破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局面,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又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生产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
(三)为调整国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财政关系,在一部分有还款能力的企业中试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发布了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办法,加重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的经济责任,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从明年起,将对所有由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拨款改贷款的办法。
(四)为调整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财政关系,发布了预算包干办法,即在经费指标确定后,全部归单位掌握使用,年终节余不上交,超支了财政也不补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理财的积极性,有效地防止了年终突击花钱,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为调整城乡集体经济的税收负担,发布了有利于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和充分安排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就业等的减免工商税、所得税和农业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定,发挥了税收在搞活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六)从维护国家权益和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出发,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法,近年来,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进一步配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为支持民族地方改变面貌,对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省,在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特殊政策,即从1980年起的五年内,除每年的财政收入全部留用外,并规定定额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同时,为支援“老、少、边、穷”地区,还发布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基金办法,这项基金的大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八)为鼓励科学发展与技术进步,发布了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还先后调整了上海、天津两市的地方工业企业和电子、机械、邮电、酸碱等上千户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以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试制,有利于发展新技术,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九)为集中资金加强重点建设,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国库券条例,用于加速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后十年新的经济振兴创造条件。
(十)为争取实现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先后发布了关于平衡财政收支、加强财政管理的决定,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还多次发出了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的通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各项违纪问题,在财务处理上作了明确规定,等等。今年年初,还发布了建国以来第一个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上述一系列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无论是在调整稳定经济,支持和促进生产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安定团结,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还是在加强财政管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总结这一时期实践经验,财政立法工作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以十二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制定财政法规。具体地说,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正确处理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要坚持正确的经济观点和政策观点,对一切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培养财源的事情要积极支持,对一切有利于维护财政纪律、减少浪费、防止歪门邪道的事情要从严规定。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结合,消除“统收统支”或者“统支不统收”、“供给制”、“平均主义”、“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等“吃大锅饭”的办法。要强调法规的统一性,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同时也要照顾实际情况,在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不搞“一刀切”。
总的看来,这几年制定的财政法规是好的。但是,客观形势发展很快,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的不断出现,有不少新的财政法规亟待制定,有许多现行财政法规随着情况的变化,有效性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当前要抓紧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围绕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加强财政立法。重点是制定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各种税收条例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适应涉外工作需要的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法规,制定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基本法规出台后所必需的若干配套规章。制定这些法规,必须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协调一致,用立法形式来促进和巩固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的成果,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这些法规。
(二)以新宪法和党的十二大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对建国以来颁布的三千多个财政法规进行一次清理。做到有效的要继续执行,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并分期分批地明文公布,清除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使现行财政法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是一次改革与立法相结合的重要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一定要认真搞好。
(三)从全局出发,协调好经济立法中涉及财政问题的条款。近两年来,一些部门在草拟经济法规中,出现一种对涉及财政、税收问题而不征得财政税务部门同意的现象,需要按照国务院对财政问题已经确定的原则,认真进行协调。今后,国务院各部门在草拟有关经济法规和报告时,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和改变现行财政税收制度方面的问题,要事先征得财政部的同意;不得在商定以后,再自行“夹述一笔”。税收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未商得财政部同意,自行下达涉及减收增支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纠正,并通知所属单位不予执行。
为了使财政法规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中心任务,必须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工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要着重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政策是法规的灵魂,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深入研究和理解财政经济政策,无论对制定和修订财政法规,对审查经济法规中的财政条文,还是调查了解财政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等,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立法的质量也无从提高。因此,一定要钻研党和国家制定的基本国策和在一定时期内的财政经济政策,才能掌握财政立法的主动权。
(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法规条文是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它来源于实际,受实践的检验,并服务于实践。不了解实际或者不切合实际地制定的任何法规条文,都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只有面向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博采众议,才能确保所制定的法规条文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三)要不断提高立法理论水平。没有立法理论,就不能从整体上和本质上掌握法制建设的内部规律。在制定、修订和执行财政法规的过程中,要注意提出和研究与财政立法有关的理论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问题,为探索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财政法律制度作贡献。
(四)要抓紧培养从事财政立法工作的新生力量。作为一个财政立法工作者,应当是懂政策法律,懂财政经济,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文字水平,并掌握好一门外语。要在工作实践中逐步锻炼出一支财政立法的专业队伍。特别是对新参加这项工作的青年同志,要热情关怀,放手使用,具体指导,严格要求。有条件的财经院校,建议有计划地培养财政立法方面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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