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4日 (84)财税二字第12号吉林省税务局:
你局(84)吉税二字第145号报告悉。关于集体企业交纳教育经费是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学校向企业集资教育经费问题比较复杂,国务院已责成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目前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所需的费用,原则上仍应由教育经费开支,如个别学校教育经费,校舍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3〕5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凡由地方立法机构或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制定法规公布实行集资办学的,其向集体企业集资的经费,不能挤入企业生产费用而应在企业缴纳工商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