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15日 (84)财税字第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4〕7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决定:饮料酒用粮,从今年下半年起,改供议价粮,如当地没有议价粮,可供应加价粮。对饮料酒改用议价粮或超购粮的,可给予减税照顾。经研究,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包括国营、城乡集体企业,下同)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
二、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啤酒,减按2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饮料酒按照上述统一规定减税后,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再给予减税照顾。各地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