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来人来电询问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开立专户的问题,经我们请示上级领导和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问:为什么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
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使用、回收所具有的特殊情况说起。一是发放支农周转金的不只是财政部门,还有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业务部门、农业银行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二是这项资金的分配对象,既有全民企事业单位,又有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还有全民与集体联营、农民联合体以及专业户、重点户。三是这项资金的使用项目,既有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项目,又有保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变生产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还有为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四是这项资金的回收期限,有的五年以上,有的三、四年,有的一、二年,由于回收期限相差悬殊,这就需要财政、主管业务部门和农业银行互相配合组织回收。五是各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这项资金都规定了分成、留用、奖罚等制度办法,这就需要在各级之间建立一套严密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手续。综上所述,支农周转金单独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单独设立一套帐目,才便于对这项资金的发放、使用、回收加强管理和监督,发挥这项资金的效能。
问:目前各地财政支农周转金在银行开立专户的情况如何?
答:自1981年11月以来,多数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81)财农字第277号和(82)财农字第270号文件的规定,在农业银行开立了支农周转金专户。开的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户头,用的是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的印鉴,同时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加强了预算管理和财会监督,不仅能及时掌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储存、发放、回收情况,而且保证了这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正常周转。可是据了解,最近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将过去已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专户取消了,把已设置的一套完整的帐簿、单证和报表废止了;另外,至今仍有11个省、市、自治区的财政部门还没有解决在银行开户和帐目设置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这项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与核算工作。因此,有必要重申这项资金仍应单独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单独设置一套帐目的规定。
问:财政支农周转金开立专户应注意解决哪些问题?
答:经与有关方面研究,我们认为,支农周转金不同于一般财政库款,各级财政库款,应根据财政部(83)财预字140号文件颁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由财政总会计在同级国库开立帐户,办理存取;而各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存款,不属于国库存款的范围,这项资金是由无偿支援改变为有偿支援的资金,其发放、收回、清理的工作量很大,为了便于财政与银行的共同监督,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仍应执行财政部(81)财农字277号、(82)财农字270号通知的规定,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各地区财政部门过去已在农业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应予坚持,最近取消的,应予恢复。各地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应继续按现行制度执行,维持现有帐务处理办法。
二是各地区财政机关内部农财部门与预算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存储、发放、回收和继续周转使用的帐务手续问题,应本着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有关会计拨款事务,应由农财部门直接办理,预算部门应审查有关报表。也允许在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更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
三是有的地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采取由财政总会计作为预算外资金存款处理的,可继续由财政总会计开立其他存款户。但必须按照(82)财农字第270号通知的要求,单独设帐,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综合处本刊第七期“税收讲座:第十四讲……”应为“第十三讲”。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