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的工商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五十年代后期起,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片面追求税制简化,税种一再简并,严重地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结构的客观情况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陆续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还要增设和恢复一些税种,这样就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情况、税种较为齐全、结构更趋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这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推动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满足国家集中财力的需要,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新的工商税收制度强化了税收对企业级差收入的调节作用,体现了国家的奖励和限制政策,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企业的级差收入,是由于商品价格的不合理,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越等客观因素所形成的。企业级差收入的存在,使企业之间利润水平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竞争和发展。为了发挥税收调节企业级差收入的作用,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并根据国家对不同产品的奖限政策和价格现状,破除了历次改革中实行的“保持原税负”的老框框,合理调整了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产品之间、行业之间因价格不合理而形成的利润水平相差悬殊的情况。这是在商品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下,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措施。同时,还增设了资源税,调节了开采自然资源的企业因矿体质量好或开采条件优越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排除因资源条件差异造成的企业利润水平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为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新的工商税制有利于合理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不仅能够运用不同税种分别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且可以通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以税收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财力和自主权,逐步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也为从根本上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我们也要看到,新的工商税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我们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商税收制度一定会逐步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