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不发西藏):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除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包括国营物资部门、外贸、供销社)推迟至一九八五年执行外,工业企业、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商贩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批发业务,已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开始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执行几个月来,各地及各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为了适应当前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鼓励商品流通向多渠道、少环节的方向发展,以促进生产、便利消费、搞活经济,现对批发征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以高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将自产的产品批发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二、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批发销售给主管部门的供销单位和经核准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商业批发企业的,比照销售给国营商业批发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三、工业企业应纳的批发环节工商税,暂减按1%的税率征收。
四、工业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产品,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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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不发西藏):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除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包括国营物资部门、外贸、供销社)推迟至一九八五年执行外,工业企业、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商贩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批发业务,已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开始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执行几个月来,各地及各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为了适应当前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鼓励商品流通向多渠道、少环节的方向发展,以促进生产、便利消费、搞活经济,现对批发征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以高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将自产的产品批发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二、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批发销售给主管部门的供销单位和经核准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商业批发企业的,比照销售给国营商业批发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三、工业企业应纳的批发环节工商税,暂减按1%的税率征收。
四、工业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产品,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