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对各省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一年,国务院以国发〔1981〕131号文通知各地,对当时已经成立的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一九八一年起三年内减免上缴利润。到一九八三年底,这一规定已经到期。
二、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2〕7号文转发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试行若干特殊政策和经济办法的请示》。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同意对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开业至1986年底免交所得税,利润转作资本。”并以(84)财商字第8号文通知了该公司。这样,前不久财政部下发的(84)财税字第19号文关于免征工商税收的规定(已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即告无效。
三、鉴于上述情况.对各省、市、自治区自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照章征收工商税、所得税、建筑税等等各项税款。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