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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1984年3月29日(84)财税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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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有的省市反映.有些县的电影院、影剧院利润不多,按50%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有实际困难,要求比照小型商业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经研究,我们意见,按照1983年底的数据,凡职工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年利润额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电影院、影剧院等放映单位,可从1984年1月1日起,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原来由省、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统负盈亏的上述企业,仍按5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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