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基本建设投资膨胀,自筹建筑项目大量增加,这不仅超过了国家财力和物资供应的可能,特别是自筹建筑项目,大多是耗能多的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项目,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使稍为缓和了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又紧张起来,也给国民经济的调整带来了困难,因此.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建筑税,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由使用投资的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建筑税,这对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强本建设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开征建筑税有利于国家调节资金。当前国家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需要采取措施,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用税收的形式向使用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单位征收建筑税,无疑是一种集中资金的有效的形式。税收具有强制的作用,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同时,建筑税一律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这样,国家就可以把集中起来的资金用来改善和加强国民经济中的薄弱部门,尽快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
(二)开征建筑税可以调整基本建设投资结构。近年来,由部门、地方、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增加很猛,缺乏宏观控制,投资结构不合理。一些非重点部门的投资增加了,农业投资、能源交通投资、教育科学投资的比重反而有所下降。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规定对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就可以鼓励地方和部门的自有资金多向这方面投资;而对一般性建设项目,通过征收建筑税,限制其投资,就有助于将地方和部门的自筹建设投资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急需的方面来,改变当前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
(三)开征建筑税可以起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作用。目前,我国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建设还没有规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有的地方把本来是由地方办的企业,用县社集体的名义联办,摆脱基本建设的管理,这也是计划外自筹基建投资膨胀的一个原因。另外,我们对基本建设的管理,目前还缺乏用行政方法和经济方法相结合的控制银行基建贷款的办法。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也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并且规定.建筑税一律用自有资金缴纳,所纳税款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计算在投资额内,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这样.在安排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或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时,建设单位必须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计划、银行等部门在进行审核项目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无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就有权拒绝下达计划指标或不予贷款。这些规定,对于搞自筹基本建设的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有助于延缓或制止一些自筹建设项目的仓促上马,减少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有利于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总之.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做好建筑税的征收工作,是各级税务部门的一项光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