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从而,我国的税法,不仅通过征收建筑企业工商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还通过征收建筑税,对建设投资发挥着鼓励、限制和调节作用,我国税收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更为显著了。税法对投资的杠杆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鼓励投资,主要是给某些投资者以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例如:(一)工商税条例规定.对建筑企业承包预算内投资工程的收入,免征工商税。由于建筑企业缴纳的工商税实际是投资者承担的,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预算内投资者的优惠待遇,起着鼓励预算内投资的作用。(二)建筑税办法规定,对预算外的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中外合资企业、国外贷款项目和赠款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免征建筑税,这也是对这些建设项目投资的鼓励。(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办合营期在一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对农业、林业和边远地区开办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用合营企业利润在我国再投资,都可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这样就提高了投资的利润率;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某些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快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规定较短的折旧年限,这样,就缩短了投资回收期.对外国投资者是有鼓励作用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在五年以内,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效益,也就可以提高他们来华投资的兴趣。
二、税收限制投资,主要是对某些投资征收一定的税金。例如:(一)工商税条例规定,对建筑企业承包预算外投资工程的收入,征收工商税。由于工商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最后还要转嫁到预算外投资者身上,因此.这一税收也就起着限制预算外投资的作用。(二)建筑税办法规定,对预算外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除掉按规定属于应该鼓励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各项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都要征收建筑税。这样的规定,对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银行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都起着限制的作用。这对于当前压缩预算外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作用是很大的,它远非其他行政、经济措施所能及。
三、税收调节投资,主要是通过征收建筑税,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安排预算内重点建设的投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和第六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利用税收形式调节基本建设投资,不仅可以补充和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对预算外投资的调节作用,强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合理安排国家预算内投资与预算外投资的比例,而且有利于国家正确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提高基本建设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
总之,实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对预算外投资征收建筑税,开辟了税收的新内容,发挥了税收调节投资的新作用。使得税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的杠杆作用,更加完善。这也是我国的税收工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