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课征对象是营业的收入或收益I所有从事营业的人都为纳税义务人.它的主要优点t一是税源普遍.有营业收入.就有税收I=是弹性较大.税率的增减.可以根据国家财政的需要而变化I三是负担均衡.凡从事工商业的.都按统一的税率课征;四是简便易行,课征对象容易控制,计算手续比较简便。
在我国,古代就有类似营业税的税收。周代对“商贾(音古)虞衡”课税,就属于营业税的性质。汉代对商人征收“算省钱”,就是按商业收入或其资本课征的。明代征收的“市肆门摊税”,也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从明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起.在全国32个重要城市实施。据《大明会典》记载,当时征税的对象包括油房、磨房,车店、裱褙铺、店房、砖瓦窑、菜园、果园等。到明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课税范围又增加了糖坊、茶食铺、缝纫铺、绣作铺等。清代开征的当税、屠宰税(当时对屠宰业或个人,是按重量乘肉价计算营业收入,也有按头数征税的),直接按营业收入额课税,也属于营业税性质。
辛亥革命后,当时的北京政府曾制定了《特种营业执照税条例》,税率较高,推行不久,即停征。以后,又仿照香港、澳门商捐办法,改课普通营业执照税,各省也有自行举办营业税的,但实行不久均停止。唯有牙税、当税、屠宰税仍继续征收。
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7月制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开征营业税,并同时取消牙税、当税、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内依照原税率征税)。1931年6月修改制定《营业税法》,明确营业税为地方收入,凡在各省、市内营业者,除向中央缴纳出厂税的工厂或缴纳收益税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银行以外,均应交纳营业税。所称营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事业(但农业不在此限)。营业税税率依下列三种标准课征,由各省、市按照本地营业性质及状况分别确定:
(1)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征收其2一10‰;
(2)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的,征收其4—20‰;
(3)以营业纯收益额为标准的,按纯益额合资本额的比例,分别适用税率为2—10%;
其后,国民党政府又几经修改营业税法,1934年6月,调整行业分类,按照营业总收入额或资本额的大小,制定分级税率。1941年4月,国民党政府将营业税改为中央税收,取消了按纯益额课税标准,一律采用按营业总收入额课税,提高了税率。1942年将营业税划归直接税署兼办,成为当时直接税系统五大税种之一(其余四种为: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1944年国民党政府对营业税实施简化稽征,分别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其设备、生产、营业季节、物价升降,按前三个月的营业额,分月(季)先行发给缴款书缴纳税款,年终结算时查帐核定全年营业额,实际改查征为预征。1946年,国民党政府又进一步提高了课税标准。
全国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应纳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合并称为工商业税。凡在我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经营,一律依法交纳工商业税。具体的课税依据,分别为营业总收入额、营业总收益额或佣金收益额。分别税率如下:
(1)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3%;
(2)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6%;
(3)依佣金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6—15%。
兼营两种以上的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计算的,按较高税率计征。工商性质不易划分的,依商业税率计征。全能工厂连续生产数种工业产品且税率不同的,按较低税率计征。
课税以行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一般工业为销售部门所在地;一般商业为成交后发货时开发票的地点;运输业为装客发货地;营造业及包作业为施工地。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为一种新税,定名为工商统一税。遂即取消了营业税这个税种。
当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我认为.在税制改革中,根据新的情况,制定和恢复营业税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