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24日(83)财税二字第8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1983年3月3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铁道部、财政部以经交〔1983〕196号通知,联合批转国家经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关于发展地方铁路的几项政策建议》。《建议》中明确:“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对地方铁路有的按预算外单位征收55%的所得税,有的实行利润分成,不尽一致。”
“为了有利于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议今后逐步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纳入地方财政。其分成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铁路的收支情况研究决定,但在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以前,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上述联合通知,已主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请查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