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21日(83)财税一字第67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一(83)63号请示悉。关于集体纺织企业和社队企业生产经营化纤织品,可否比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33号“关于集体企业由于化纤织品降价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集体所有制纺织企业和生产经营化纤纺织品的社队企业,如果经营化纤织品比重大,由于国家在今年1月20日统一降低化纤产品的价格,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可以按照财政部上述规定办理。但在执行中必须掌握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经过调剂解决不了的,再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性的减免工商税照顾。不能不经主管部门调剂,完全用减免税的办法解决这部分集体和社队企业的亏损;也不能以国家降价为由,扩大减免税额或延长减免税期限。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