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80年起,对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个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1983年,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结合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并进一步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又对现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做了如下的一些改进:
(一)从1983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仍继续实行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外,对其他省、市、自治区一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分级包干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的支出包干基数。即以1982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数额为基础,经过合理调整,然后再按照调整后的数额调减地方的支出包干基数,并相应地调整各省、市、自治区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这样调整以后,从1983年起,中央财政就不再向地方财政借款了。
(三)为了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整顿,合理地安排烟、酒生产,限制其盲目发展,从1983年起,将卷烟、酒两种产品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但为了照顾地方...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80年起,对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个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1983年,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结合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并进一步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又对现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做了如下的一些改进:
(一)从1983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仍继续实行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外,对其他省、市、自治区一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分级包干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的支出包干基数。即以1982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数额为基础,经过合理调整,然后再按照调整后的数额调减地方的支出包干基数,并相应地调整各省、市、自治区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这样调整以后,从1983年起,中央财政就不再向地方财政借款了。
(三)为了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整顿,合理地安排烟、酒生产,限制其盲目发展,从1983年起,将卷烟、酒两种产品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但为了照顾地方的利益和建设事业的需要,仍将1982年以前的税收基数全部返还给地方。从1983年起,对每年烟、酒税收增长的部分,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
(四)凡是中央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包括试车期间的试车收入、投产后的利润等,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但可以给地方留一定的比例,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按投资比例分成。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这些企业如果下放给地方管理,要相应调增地方的收入包干基数。
(五)改进县办工业企业的亏损负担办法。为了促进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县财政增加一定的财力,从1979年起,国家对县办工业实行了盈利企业的利润对半留成(即,县财政留用一半,列入预算外,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亏损企业的亏损实行二、八分担(县财政负担20%)的办法。几年来,这个办法调动了地方扭亏增盈的积极性,但有些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的倾向。全国两千多个县,工业生产的水平不一样,实行这个办法后,各地得的好处很不平衡,不够合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1983年起,将亏损企业的负担比例改为同盈利企业的留成比例相一致,也由县财政负担一半,以利于整顿县办企业。县办工业实行利改税后,因此而影响县财政原来应得的那一部分好处,由省、市、自治区通过其它方式解决。
关于调整财政收支包干基数问题,在去年10月全国财政会议上,曾做了充分讨论,明确规定,将两年来已经划转的企、事业及其收支数字、应列入包干基数的追加追减财政收支数字和中央向地方财政借款,都一并调整包干基数,不再按绝对数或定额进行单独结算。具体地讲,财政收支包干基数调整的内容是:在现行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基础上,除包括了1980—1982年10月底止,企、事业上划、下划的收支数字外,收入中还包括了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和大豆提价补贴减少的收入数,以及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应收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字;支出中还包括了从支出包干基数中收回改由中央财政拨款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增加军队转业干部经费,以及中央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数。以上收支数字,在未调整包干基数以前,都是在年终办理财政决算时单独进行结算的,这次一并做了调整。中央向地方财政借款,是经过合理调整后,以其绝对数额占1982年10月全国财政会议确定的1982年财政收入预计数的比例进行调减的。比如某个省,在现行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上,经过调整,收入基数为80亿元,支出基数为25亿元,按调整后的收支基数计算的总额留成比例为31.3%,减中央向地方财政借款数占1982年预计收入数的比例2.8%以后,1983年应执行的留成比例为28.5%,上解中央的比例为71.5%。
需要说明的是,1982年11月以后,1983年、1984年企、事业上划、下划以及国家采取经济措施,致使财政收支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转移的,为了避免频繁变动,增加不必要的手续,因此,除另有规定者外,今后一般不再调整地方留成比例和定额补助、定额上解数额,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收支变动,均在年底办理财政决算时,单独进行结算。
总之,1983年改进后的现行财政体制,就其形式和内容,都是日趋完善的。它基本上适应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年在全国国营企业中实行利改税,以及开征一些新税种,恢复征收一些税种,这一切,都将引起有关体制的变化,财政管理体制如何适应这一形势,是今后需要研究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