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姜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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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4月23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最近财政部又分别发出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营商业、供销社系统利改税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几点说明。
一、关于商业系统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试行办法》规定,确定小型商业企业和小型商办工业(包括储运企业和商办农牧企业),都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商业零售企业中“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不超过三万元或五万元的”;商办工业中“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这是因为在商业零售企业中,由于经营商品的品种不同,所处的地段条件不同,利润有高有低,如果单纯按人数或按利润额一个条件来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就会产生苦乐不均和扩大小型企业范围的弊病。有些城市在利改税试点中,曾单以人数为标准划分大小企业,就出现大型商店“化整为零”,变成两家、三家小型商店的情况,不合理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所以,规定划分小型企业必须坚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确定小型企业时...
1983年4月23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最近财政部又分别发出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营商业、供销社系统利改税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几点说明。
一、关于商业系统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试行办法》规定,确定小型商业企业和小型商办工业(包括储运企业和商办农牧企业),都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商业零售企业中“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不超过三万元或五万元的”;商办工业中“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这是因为在商业零售企业中,由于经营商品的品种不同,所处的地段条件不同,利润有高有低,如果单纯按人数或按利润额一个条件来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就会产生苦乐不均和扩大小型企业范围的弊病。有些城市在利改税试点中,曾单以人数为标准划分大小企业,就出现大型商店“化整为零”,变成两家、三家小型商店的情况,不合理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所以,规定划分小型企业必须坚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确定小型企业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划分标准中的人数和利润额都必须
(上接第31页)规定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调剂基金外,下余部分以留给企业为好;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税后留利,可先按规定留下企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下余部分上交主管部门,用于统筹调剂。主管部门除管好用好集中的资金以外,还应当帮助基层企业把留给企业的那一部分资金管好用好。以1982年的决算数为准,大中、小型企业划定之后,都是一定三年不变。1983年1月1日以后,有些企业由于情况变化,无论“由大变小”或“由小变大”,都不作调整。
(二)凡是确定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都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银行开立帐户。原来没有独立计算盈亏的自然门店,在实行利改税后,必须建立必要的帐簿,独立计算盈亏,编报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一时配备不齐的,如果基层店或中心店的财会力量比较强,也可暂由他们分门店记帐、核算盈亏。间接费用应由各独立门店共同分担,具体分摊办法和数额要经过独立门店和当地财税部门同意。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自然门店,不能从中心店或基层店独立出来,作为小型企业。
(三)商业批发企业、华侨商店、友谊商店和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一般都是业务量较大,经营的多属紧俏商品,利润率也较高,所以,不论其人数是多是少,都不划为小型企业,以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二、关于饮食、服务和修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计税单位问题。《试行办法》规定,饮食服务公司交纳15%的所得税。这是因为,利改税前,饮食、服务和修理企业的留利水平一般为80%左右,上交国家的部分为20%左右;另外,实行利改税后,这些企业原来从成本中开支的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企业基金,也要和其他企业一样改在税后留利中列支。根据以上情况,这些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定为15%是合适的。实行利改税后,饮食、服务和修理企业可以公司为计税单位,在一个公司范围内,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盈亏可以相抵,按相抵后的净利润额作为计税所得额。实行上述办法后,国家不再拨款,企业税后有盈有亏的,由商业主管部门调剂处理。这样,既照顾了这些企业比较分散、利润水平高低不一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制。
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原来已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或固定税率交纳所得税的,仍应继续按原办法交纳;原来是向国家交纳利润的,应按大中型企业办法实行利改税;原来未向国家上交利润或所得税的,均按1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三、关于县以上供销社的计税单位和所得税税率问题。《试行办法》规定:“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除国家规定的个别商品外,国家也不再负担价格补贴。”以县供销社为计税单位,这是考虑到目前县供销社有的公司还有亏损的实际情况,允许县一级供销社可以将所属各公司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税所得额,但如果出现亏损大于盈利的情况,国家也不再弥补,应用自己的后备基金或集中的企业留利解决。地区以上的供销社,原则上应以省、地区供销社的所属公司为计税单位,个别有困难的,也可以省、地区供销社为计税单位。具体确定计税单位,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与供销社商定。
规定县以上供销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也是从实行利改税前供销社上交国家利润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的,体现了“不挤不让”的原则,同时,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也适应供销社体制改革后一头联接农村基层商业,一头联接城市消费者和工商企业,这样“一身二任”的实际情况。利改税前各地供销社上交财政收入的比例不一样,统一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原来上交财政比例大的,可能变小,企业留利就增加;原来上交财政比例小的,可能变大,企业留利就减少。因此,在《试行办法》中规定:“县以上供销社税后利润较多的,在抵顶原由财政拨款的仓库建设资金、简易建筑费、行政事业费和原在企业留利、费用中开支的补充流动资金、扶持生产资金、企业基金、职工奖金之后,剩余部分核定一个基数,上交财政。税后利润不足原来合理留利水平(包括原来财政拨款数额)的,经过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所得税。”这样,既可以体现“不挤不让”的原则,避免利改税后出现严重苦乐不均的情况,又能同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留利水平取得大体平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企业的利润基数时,应以1982年实现利润数,加上纺织用棉提价而增加利润的因素,再加上职工奖金改由税后留利列支而增加利润的因素,作为实现利润的基数。
目前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国家给予价格补贴的近20多种,这些补贴有的是中央有关部门决定的,有的是地方决定的,也有的是工商两家商定的。通过利改税,对价格补贴应进行整顿。对供应情况已经好转或者生产成本已降低的,就不应再给予补贴;本来就不合理的补贴,应予取消。今后,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给予价格补贴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如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供应的絮棉,属于1979和1980年两次提价发生的价差补贴和北方棉的价外补贴,仍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除此之外,凡是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的价格补贴,中央财政不负担;凡是地方和供销社自行商定的,财政部门也一律不给弥补。
四、关于对商业亏损企业的弥补问题。目前有一些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财产损失、商品霉烂变质损失很大,尤其是肉、禽、蛋、菜、瓜果的亏损数额增加较多,亏损企业和亏损额还在逐年增加。为了促进企业扭亏为盈,对商业企业的亏损必须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一)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品种和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所发生的亏损,即政策性的亏损,才能给予弥补。也就是:大中城市和工矿区平价供应的猪、牛、羊肉,鸡蛋和计划内统销的蔬菜,以及市场民用煤,其进销差价不敷合理费用而发生亏损的,可以按财政部、商业部的规定,继续实行定期补贴或计划补贴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县以下小城市就地收购、供应的肉、蛋、菜所发生的亏损,以及大中城市和工矿区随行就市供应的禽类和细、精菜等所发生的亏损,都不能给予弥补。(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盲目进货、商品霉烂变质、高价进平价出以及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亏损,都不应给予弥补。(三)受客观因素影响临时发生亏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进行整顿,限期扭亏为盈,在规定限期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弥补。超过规定限期仍不能扭亏为盈的,不再给予弥补。
五、关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商业企业收取承包费的问题。小型商业企业的经营条件,在客观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有的地处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有的经营的是高档、名牌紧俏商品,象这类小型商业企业利润水平都比较高,而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完全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从各地测算的材料看,为了在同行中不致出现企业和职工所得差别过大的情况,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商业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是合理的,必要的。例如上海市长宁区百货公司所属零售商店,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共有12个自然门店,1982年实现利润16.74万元,利改税前企业留利一万元,上交利润15.74万元。利改税后,分别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应交所得税6.01万元,税后利润为10.73万元,如果全部留给企业,企业留利将比利改税前增加9.7倍。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对这类企业如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不但会分散资金,助长企业乱发奖金,还会影响左邻右舍。因此,应当参照企业利改税前合理的留利额,对税后留利额增加较多的部分,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六、关于主管部门从企业留利中适当集中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利改税前,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大部分地区都集中在省、市、县商业行政部门和公司一级,只是把经理基金留给企业,企业的机动财力很少。利改税后,对税后留利的分配,应当适当缩小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调剂的部分,相应地扩大基层企业的财权。这对加强企业经营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是必要的。具体办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初步设想,小型商业企业的税后留利,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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