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李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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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了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个规定,搞好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名称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征收的所得税,有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了与这些所得税相区别,《暂行规定》中,将实行利改税后对国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定名为“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个名称,是根据其纳税义务人为国营企业而确定的。为了分别考核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和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并便于进行历史的分析比较,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了“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类级科目。因此,实行利改税后,对国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应称其全名为“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说应该是所有的国营企业单位。但是,由于有些企业的情况比较特殊,比较复杂,还不具备征税的条件,目前利改税是先搞第一步,暂时还要...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了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个规定,搞好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名称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征收的所得税,有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了与这些所得税相区别,《暂行规定》中,将实行利改税后对国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定名为“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个名称,是根据其纳税义务人为国营企业而确定的。为了分别考核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和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并便于进行历史的分析比较,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了“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类级科目。因此,实行利改税后,对国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应称其全名为“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说应该是所有的国营企业单位。但是,由于有些企业的情况比较特殊,比较复杂,还不具备征税的条件,目前利改税是先搞第一步,暂时还要实行税利并存,因此,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当前只能在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国营企业中征收。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完成,将逐步扩大征税范围,以至最终在所有的国营企业中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暂行规定》把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明确为: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都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具体来说:工业,系指从事冶金、煤炭、石油、电力、化工、机械、汽车、电子、船舶、森工、建材、轻工、纺织、医药、烟草等工业品生产的国营企业;商业,系指商业批发企业、华侨商店、友谊商店、民族贸易企业、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零售商店、贸易货栈、信托商店、商办工业、储运企业和商办农牧企业,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等企业;交通运输业,系指铁路、航空、海运、内河(湖)水运、公路等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系指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吊装公司和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工业加工、机修、预制构件、物资供销、运输、施工服务等企业(市政工程局和房修公司暂缓实行利改税);金融保险业,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含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等企业;饮食服务业,系指各地饮食服务局(或公司)所属的企业,包括餐馆、小吃店、照相、理发、浴室、洗染、修理等企业;文教卫生企业,系指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等系统和体育、广播电视、报社、出版等部门所属的企业;物资供销企业,系指各级物资局所属的物资购销、仓储和运输等企业,以及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物资供销、仓储、运输等企业;城市公用企业,系指自来水公司、公共汽(电)车公司、煤气公司、供气供热、公共卫生和园林局所属的企业单位等;其它行业,系指除上述所列企业和目前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外的其它国营企业。
目前规定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企业,有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军工企业,包括航空、电子、兵器、航天、核工业部与中国船舶总公司直属的企业和地方常规兵器工业,但不包括生产军工动员产品的民用企业和地方电子、仪表、造船、航空等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邮电企业,系指邮电部所属的通信、工业、供销企业,以及地方的农村电话企业;粮食企业,系指粮食部门所属的粮食商业、粮食工业、粮食储运、附营业务等企业;外贸企业,包括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企业(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和工业、储运、外运企业等)、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公司,以及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不实行利改税的地方外贸企业;农牧企业,系指中央和地方农业系统所属的农牧、农垦企业和实行利改税有困难的水产、华侨、农机供销、气象、林业(森工除外)等企业;劳改企业,系指各级公安部门所属的劳改企业,和实行利改税有困难的劳教企业。以上这些企业,实行利改税的条件尚不成熟,仍按原办法执行,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另外,少数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首钢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包干期未满的企业,也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对于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办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多年来一直是依照集体企业征税办法征收工商所得税的,为了不改变这些企业的负担水平,不调整入库科目和税收计划,目前仍征收工商所得税,暂不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2年底以前实行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其附属企业的收入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处理的,这些单位虽然没有交纳过工商所得税,仍应按原办法执行,也暂不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事业单位的附属企业,应按统一规定实行利改税,向国家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暂行规定》中,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别确定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国营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国营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年纳税所得额依其多少划分为八个级距,每个级距适用一个税率,所得额每超过一级,超过的部分即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所得税额。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适用7%的税率。第二级,全年所得额超过300元至6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其实际最高负担率为8.5%(即一个全年所得额为600元的企业,超过3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征税30元,300元以下的部分仍按7%税率计算,为21元,共计51元,占600元的8.5%。第三级以上的计算方法依此类推)。最后一级(即第八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适用55%的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体现着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上述适用税率总的原则是,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有利于搞活经济,使企业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和活力;适当简化,避免过于繁琐;结合各类企业经营实际和负担能力,分别予以确定。下面谈谈确定各类企业税率的具体依据。
1、确定大中型企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税率为55%,主要根据有三条:第一,大中型企业利润水平一般较高,原来核定的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一般也不大,55%的负担水平,既可以体现“国家得大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精神,也符合大多数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第二,根据利改税分步进行和第一步税利并存的要求,既要考虑税后利润能保证企业合理的留利水平,也要考虑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有一定的利润上交;第三,对大中型企业的税率定为55%,能与小型企业实行的超额累进税制最高适用税率为55%的情况相照应,使两者之间的负担水平,既有所差别,又大体合理。因此,对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确定为55%,是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2、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确定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税后企业自负盈亏。采用这个税率,主要是根据饮食服务企业实现利润上交比例的现实情况确定的。国营企业利改税之前,饮食服务企业实行企业基金的留利办法,按利润总额的20%上交国家财政(京、津、沪三大市的饮食服务企业,上交比例为50%;但纳入财政的也是20%,其余30%由商业主管部门集中掌握,调剂使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税率定为15%,另外,企业基金和职工奖金,均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中解决。征税以后,企业有盈有亏,由商业企业的主管部门从企业税后利润中调剂解决。显然,对饮食服务企业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负担是比较轻的,在目前来说,也是合适的、可行的。
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也采用15%的比例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但这只限于原来既不向国家交纳利润,又不按规定交纳工商所得税的单位执行。其余宾馆、饭店、招待所,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不同的税率:过去已经按照规定交纳工商所得税的,仍继续按工商所得税的税率执行;虽未按工商所得税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交纳了所得税,其税率又超过15%的,仍继续按原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原来是向国家交纳利润的,按大中型国营企业55%的比例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3、国营小型企业应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确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这是依照目前对小型企业的规定标准来测算的。国营工业企业的年实现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则最高负担率为51.1%,如果全国的小型工业企业年平均利润额为15万元,那么全国平均负担率在48%左右;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的实现利润不超过5万元的,则最高负担率为42.4%,如果全国的国营商业小型企业年平均利润额为4万元,那么全国平均负担率在38%上下。从这个负担水平来看,都比大中型国营企业低得多,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的。我们知道,小型企业摊子小,底子薄,设备差,劳动生产率低,利润水平不高,更新换代、填平补齐的任务较重;而这类企业的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情况非常复杂,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项目,又多是与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直接相关。实行利改税后,对小型企业采用比大中型企业低一些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除剩余过多的,还要交纳一定的承包费或上交固定数额的利润外,都留给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这样将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也有助于推动其经营体制改革的进行。
4、县以上供销社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据测算,利改税后全国县以上供销社平均税收负担率为49%。利改税之前,县以上供销社全国总的上交利润的比例为57%,扣除原来由财政拨款解决的一些费用外,上交财政的比例基本上也是在49%左右,可见,这个总负担水平是合适的。同时,由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办法征收,贯彻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征收原则,这与县以上供销社之间利润高低悬殊的实际情况也是吻合的,既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也可避免企业之间出现苦乐不均的情况。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之后,由于大中型和小型企业要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因此,在确定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个别城市需要放宽标准的,必须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财政部确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决定。根据划分标准确定为小型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在执行中年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原值、职工人数发生了变化,也不改变其纳税的企业类型,坚持“一定三年不变”。(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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