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于5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在推行经营责任制和实行利改税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如何列支问题的具体解释》,现刊载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3〕66号、75号和财政部(83)财企字第154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研究贯彻执行。现在,有些单位要求将上述文件中有关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的开支是否计入成本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国发〔1983〕66号文件中规定奖金“……上浮时,要做到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能提高……”,这是指有些没有实行利改税办法而且奖金、计件超额工资仍在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而言的。
二、财政部(83)财企字第154号文件规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和计件超额工资的企业(不包括实行吨煤奖的煤矿),应根据实行计时加奖励人员的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到十二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人员的计件超额工资实际发生数(最多不准超过计件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并相应地加大企业留利,减少成本,增加实现利润。”这是对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而言的。但是,按单位产品成本计算,一九八三年在企业留利中实发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工...
本刊讯: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于5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在推行经营责任制和实行利改税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如何列支问题的具体解释》,现刊载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3〕66号、75号和财政部(83)财企字第154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研究贯彻执行。现在,有些单位要求将上述文件中有关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的开支是否计入成本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国发〔1983〕66号文件中规定奖金“……上浮时,要做到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能提高……”,这是指有些没有实行利改税办法而且奖金、计件超额工资仍在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而言的。
二、财政部(83)财企字第154号文件规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和计件超额工资的企业(不包括实行吨煤奖的煤矿),应根据实行计时加奖励人员的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到十二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人员的计件超额工资实际发生数(最多不准超过计件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并相应地加大企业留利,减少成本,增加实现利润。”这是对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而言的。但是,按单位产品成本计算,一九八三年在企业留利中实发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总的含量,要控制在不超过上年实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