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5月26日分别发出关于中央和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两个通知,现综合介绍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兼顾企业和职工个人合理的经济利益。建筑安装企业原来实行的利润留成办法,是特殊情况下的暂时措施,已经到期。由于原定留利水平较高,应适当予以调低。法定利润应当计入纳税的利润额以内,企业基金不再单独提取。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的留利水平,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一般工业企业的留利水平,进行测算核定。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要结合实行利改税,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凡有盈利的中央和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包括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构件、加工、机修、运输和供销等企业,下同),均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单位。鉴于下列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可暂不实行:(一)属于中央企业的,邮电部和农牧渔业部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单位。(二)...
本刊讯: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5月26日分别发出关于中央和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两个通知,现综合介绍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兼顾企业和职工个人合理的经济利益。建筑安装企业原来实行的利润留成办法,是特殊情况下的暂时措施,已经到期。由于原定留利水平较高,应适当予以调低。法定利润应当计入纳税的利润额以内,企业基金不再单独提取。企业实行利改税后的留利水平,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一般工业企业的留利水平,进行测算核定。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要结合实行利改税,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凡有盈利的中央和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包括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构件、加工、机修、运输和供销等企业,下同),均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单位。鉴于下列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可暂不实行:(一)属于中央企业的,邮电部和农牧渔业部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单位。(二)属于地方企业的,市政公司、房修公司;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单位。
三、中央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低于合理留利的,经过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适当减税。要求减税的应由主管部门编制财务计划,提出减税申请,报经建设银行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审批。其余省、自治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条件较差,由省、自治区建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减免税意见,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定,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在减免税掌握上,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要适当考虑企业的合理留利水平。
主管部门对企业留利,应在所属建筑安装企业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主管部门也可以集中一部分资金,有重点地用于技术改造和集体福利设施。
中央盈利部门有亏损企业的,应单独编制亏损企业财务计划,并提出扭转亏损的措施和限期,由主管部门连同汇编财务计划,一并报批。计划亏损企业,转亏为盈的当年免征所得税;发生的亏损,由主管部门调剂弥补。计划亏损一年一定。整个部门发生亏损的,应编制财务计划,并提出扭转亏损的措施和期限,报经建设银行商财政部审批,由财政预算按计划予以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亏损计划一年一定。地方盈利部门有亏损企业的,发生的亏损,也由主管部门调剂弥补。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经常性生产奖,包括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和计件超额工资,在实行利改税以后,不计入工程成本,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五、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停止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已经交纳的,照数退还,转为实现利润,一并计交所得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如期编报会计报表,除按原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外,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工程成本、纳税额进行审查。主管部门汇编的年度财务决算,仍由建设银行审批。
七、鉴于建设银行长期管理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收支,有的地区拟委托建设银行代征所得税。为了有利于利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和建设银行协商同意,可以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