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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有关利改税的几个暂行规定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财政部于9月28日发出《关于实行利改税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现刊载如下:
一、关于实行利改税的范围问题
(一)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军工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地方军工是否也不实行?
答:生产常规兵器的地方军工企业,因任务不足,发生亏损或盈利很少,没有条件实行利改税的,可暂不实行利改税。有条件实行利改税的,应按规定实行利改税。对一些生产军工动员产品的民用企业,按规定实行利改税。
(二) 试行办法规定,邮电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邮电企业,是指邮电部所属的通信、工业、供销企业和地方农村电话企业。
(三) 试行办法规定,粮食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具体包括哪些企业?
答: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粮食企业,包括粮食部门所属粮食商业(包括基层粮店、附营业务)、粮办工业、粮食储运等。
(四) 试行办法规定,外贸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具体包括哪些单位?
答...
本刊讯: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有关利改税的几个暂行规定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财政部于9月28日发出《关于实行利改税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现刊载如下:
一、关于实行利改税的范围问题
(一)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军工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地方军工是否也不实行?
答:生产常规兵器的地方军工企业,因任务不足,发生亏损或盈利很少,没有条件实行利改税的,可暂不实行利改税。有条件实行利改税的,应按规定实行利改税。对一些生产军工动员产品的民用企业,按规定实行利改税。
(二) 试行办法规定,邮电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邮电企业,是指邮电部所属的通信、工业、供销企业和地方农村电话企业。
(三) 试行办法规定,粮食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具体包括哪些企业?
答: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粮食企业,包括粮食部门所属粮食商业(包括基层粮店、附营业务)、粮办工业、粮食储运等。
(四) 试行办法规定,外贸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具体包括哪些单位?
答:暂不实行利改税的外贸企业,包括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和工业、储运、外运等企业,以及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中国丝绸公司和广东、福建外贸系统的企业。地方外贸企业是否实行利改税,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五) 事业单位的附属企业,是否实行利改税?
答: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九八二年实行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其附属企业的收入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不实行利改税。原来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附属企业,仍执行原办法征税。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事业单位的附属企业,应按统一规定实行利改税。
(六) 试行办法第五条所说“仍按原办法执行”的农牧企业、劳改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试行办法所说农牧企业,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农垦企业和农业系统所属的农牧企业;劳改企业是指各级公安部门所属的劳改企业。
农机供销、林业(不包括森工)、水利、水产、气象、华侨、劳教等企业发生亏损或盈利很少,没有条件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这些企业如有上交任务,有条件利改税的,应实行利改税。
(七) 《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所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另有规定”是指什么规定?
答:“另有规定”是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暂不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
二、关于算帐基数问题
划分大中型、小型企业,确定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是以一九八二年决算数为准?还是以按规定调整后的数字为准?
答:根据暂行规定,按工资总额11%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奖金、提成工资和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超额工资改在留利中列支。在划分大中型、小型企业或确定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时,均应将一九八二年决算中的福利基金、奖金、提成工资以及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超额工资,按规定调整利润数,其他按规定允许调整利润的因素也加以调整,然后按调整后的数据划分确定。
三、关于大中型商业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交问题
(一) 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税后利润,采取什么办法上交国家?
答:有盈利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其利润按规定交纳55%的所得税,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应上交国家的部分,可在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三种办法中确定一种办法上交。
(二) 税后利润实行递增包干上交办法的,如遇有完不成递增包干上交任务时, 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用企业的专用基金补足。
(三) 商办煤球加工厂能否比照商办工业中酱油、醋等加工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实行自负盈亏?
答:可以比照办理。
四、关于调节税的计算问题
实行交纳调节税办法的,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交纳;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比上年增长利润如何计算?
答: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计算应交调节税的依据,不是企业的实现利润,而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实现利润,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商业企业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增加的利润,扣除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以及用利润归还基建借款、专项借款后的数额。
增长利润,规定采用环比办法计算,即: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减征60%的调节税。相当于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按基数利润交纳调节税。如果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则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利润”,交纳调节税。
由于在核定调节税率时,是按一九八二年调整后利润计算的,未扣除单项留利和归还贷款数。在实际征税时,为使口径可比,在计算一九八三年增长利润时,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算一九八二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作比较计算。
五、有关小型企业的问题(一) 具备什么条件的零售商店可以执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办法?
答:小型零售商店,是指经营零售的自然门店,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额不超过三万元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零售商店。执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办法的零售商店,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必要的帐簿,独立计算费用和盈亏,编制会计报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自然门店,仍由其隶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一执行大中型企业利改税办法。
(二) 试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工商企业税后利润较多的,要征收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税后利润较多”如何掌握?
答:小型工商企业的税后利润,超过核定本企业的合理留利(不包括上级拨入的集中留利部分,下同)10—20%的,就算“税后利润较多”。在10—20%的范围内,具体如何掌握,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小型工商企业税后利润不多的,不再上交承包费。税后利润不足核定的合理留利10—20%以内的,国家也不减征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多,超过核定留利的部分,按固定数额上交承包费,一定三年不变。税后利润不足核定留利额10—20%以上的,国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六、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利改税问题
(一) 饮食服务企业按15%交纳所得税,具体包括什么范围?
答:饮食服务企业是指各地饮食服务局(或公司)所属的企业,包括餐馆、小吃店、照相、理发、浴室、洗染、修理等。
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饮食服务企业,也按1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二) 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是否都执行15%的所得税率?
答: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不同的所得税税率:
1.原来已经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的,继续按原办法交纳所得税。
2.原来已经按固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其税率高于15%的,继续按原税率交纳所得税。
3.原来向国家交纳利润的,按大中型企业办法实行利改税。
4.原来没有向国家上交利润,也不交纳所得税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可按1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七、关于蔬菜公司、食品公司统负盈亏的范围问题
统负盈亏的蔬菜公司、食品公司,是否包括所属加工企业的盈亏在内?
答:统负盈亏的蔬菜公司,包括其所属加工企业的盈亏在内。
食品公司所属肉联厂,应按大中型企业利改税办法执行,其盈亏不计入食品公司统负盈亏的范围以内。食品公司所属其他加工厂的盈亏,应包括在食品公司统负盈亏的范围以内。
八、关于供销社纳税单位问题
省和地区一级供销社,是否以其所属公司作为纳税单位?
答:省和地区一级供销社的直属企业,原则上应以省、地区供销社所属公司为纳税单位。个别有困难的,也可以分别以省和地区供销社为纳税单位。
九、关于税后利润不足留利的处理问题
企业税后利润不足留利差额较大的,按规定可以减征所得税,由谁规定减征?减额还是减率?
答:企业税后利润不足留利差额较大的,根据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在核定企业合理留利额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核定减征所得税。减征所得税的最大限度,按保证企业合理留利数掌握。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减征所得税一般定为一年、二年或三年。减征可以采取减额的办法,对大中型企业也可以采取减率的办法。
十、关于留利水平问题
(一) 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原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工业企业,今后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在核定留利时,可以按利润的1—3%增加新产品试制费,计算新产品试制费是按调整前的利润算,还是按调整后的利润算?
答: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
(二) 实行利润包干的工业企业,改按利改税办法执行,是否也可以核给1—3%的新产品试制费?
答:实行利润包干办法的工业企业,在执行中一般都有较大的超包干分成所得,一般属于合理的部分,在核定留利时,都给予保留,因此一般不再另外核给新产品试制基金。超包干所得过多的,应适当调低。
(三) 商业储运企业、县以上供销社所属废品公司的留利如何确定?
答:储运公司执行大中型企业的利改税办法,废品公司执行县以上供销社利改税办法。税后利润大于合理留利的,分别按利改税办法的规定上交国家;不足合理留利的,减征所得税。
(四) 按照利改税办法的规定,利改税后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超额工资,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怎样核定基数?在执行中怎样列支?
答:按照利改税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超额工资,应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核定基数时,应根据企业一九八二年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人员的计件超额工资实际发生数(最多不准超过实行计件工资人员标准工资的30%,低于30%的按实际数计算),加大企业留利,并相应地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实现利润。但按国家统一规定,计件工资不封顶的海港码头装卸工人和执行国家统一劳动定额进行包工的施工企业工人,其计件超额工资,按一九八二年实际发生数,计算调整有关数字,不受这部分工人标准工资30%的限制。
在执行中,实际发放的计件工资,属于标准工资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和浮动工资的,其提成工资和超过标准工资的浮动工资,均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五) 商业企业经营的肉、蛋、菜、煤炭等亏损商品,利改税后,继续实行定额补贴。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上年的减亏分成数,能否作为企业留利基数?
答:商业企业经营的肉、蛋、菜、煤炭等亏损商品,是根据实际销售量和补贴定额计算补贴数额的。销售的多,补贴也多;销售的少,补贴也少。因此,不能将企业一九八二年经营这些商品的减亏分成数核入企业留利基数。
(六) 核定商业企业留利水平时,其利润额是否可以不调整由于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而增加的利润?
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而增加的利润,全部上交中央财政,企业不能提取利润留成。因此,在核定企业留利水平时,利润总额应当加上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所增加的利润,而企业留利则不应计算这部分利润的留成额。这样处理以后,今后的实现利润就不需要再逐年调整此项因素,比较简便。
(七) 中药材是治病防病保健的特殊商品,当前中药材生产、加工条件差,质量低,给医疗保健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为了扶植中药材生产,可否在核定中药企业留利时,适当给予照顾?
答:为了扶植中药材生产,在核定中药材公司所属企业(主要是中成药工业和饮片加工厂)的留利时,可在一九八二年合理留利的基础上,适当给予照顾,具体照顾多少,国家不做统一规定,可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结合当地中药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十一、关于一九八三年成本(费用)调整问题
一九八三年实行利改税前,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经常性生产奖、提成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等,以及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基金,是否需要按照利改税办法规定的列支办法进行调整,如何调整?
答: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经常性生产奖、提成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等在税后留利中列支,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利改税前已按原规定列支的,均应按利改税办法规定的列支办法进行调整。
工业企业,征税前各月应从成本中扣除的经常性生产奖和计件超额工资等,以及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不能简单地从征税当月成本中扣除,或计入征税当月产品成本,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征税前投产的产品尚未完工的,应调整有关生产费用科目;对征税前投产的产品已经完工但尚未销售的,应调整产成品科目;对征税前投产的产品已经销售的,应调整利润科目。
但是,由于这些变动,要重新计算几个月的产品成本,工作量较大,对一般期初、期末在产品、产成品变动不大的企业,没有必要重新计算成本。可以采取一种简便的方法调整:将征税前已经计入产品成本的经常性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等,从成本中转出来改在留利中列支的,直接调增企业利润;将尚未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数计入成本的,直接调减企业利润。期初期末在产品、产成品变动较大的企业,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产品、产成品成本。
十二、关于企业留用利润的分配使用问题
(一) 在企业留用利润的分配使用中,有些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规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比例要超过40%,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这种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总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比例,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核定的比例执行。
(二)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不足时,可否用后备基金垫支?
答:如果企业遇到利润下降而留利减少较多,不能保证最低需要的奖金开支,需要动用后备基金时,应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动用一些。
(三) 按(83)财税字72号文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奖金,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但企业利润留成中的职工奖励基金要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利改税办法规定,奖金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改在留利中列支,是否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答:应按(83)财税字7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税后留利(包括职工奖励基金)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三、关于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投产后如何执行利改税问题
按照原来规定,基本建设拨改贷新建企业投产后,新增利润先提取企业基金后再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改税后如何处理?
答:对于拨改贷的新建企业投产后,要先给企业核定一个留利水平。这个留利水平包括:按工资总额5%计算的企业基金,按标准工资10—12%计算的奖励基金,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工业企业还可按利润的1—3%核给新产品试制基金。在还款期间,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留利后,全部用于还款。贷款还清后,其实现利润应按统一规定的利改税办法交纳所得税和上交税后利润。
十四、关于利改税后对上年欠交利润如何处理
(一) 企业1982年应交未交的利润,是作为1983年的利润征税,还是作为利润上交?
答:利改税办法从1983年1月1日实行,因此,1982年应交未交的利润(包括商业企业1982年12月份实现的利润,按规定应在1983年1月份入库的利润),不交纳所得税,应在1983年作为利润入库。原来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工交企业,补交1982年利润时,可按原来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或全额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但按实现利润提取利润留成的商业企业、物资企业等,1982年12月份的利润在1983年入库时,不再提取利润留成。
(二) 商业企业的利润是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实际数一次上交的,实行利改税后,所得税是否也跨月交纳?每年12月份的所得税是否要在当年入库?
答:实行利改税后,商业企业的所得税仍按原来上交利润办法规定的时间交纳,即12月份实现的利润在下年1月份纳税,但确定商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全年实现利润(包括12月份的利润)为依据。
十五、关于亏损企业的奖金问题
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奖金不再列入成本(费用),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亏损企业的奖金如何列支?
答: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奖金的亏损企业,也按利改税办法规定,从1983年起,成本(费用)中不再列支经常性生产奖、提成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但核定亏损补贴时,不因奖金列支办法变化而减少亏损补贴数。办法改变后,亏损企业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经常性生产奖、提成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改在亏损补贴和减亏分成中列支。1982年没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奖金、提成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的亏损企业,不得加大亏损补贴数额。
十六、关于年终清算问题
(一) 在年终清算时,是清算上交数,还是清算留利数?
答:根据统一办法规定,在年终清算时,应清算上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数。核实了上交税利数额以后,其余留给企业。但对企业留用的利润,财政部门要监督其合理使用。
(二) 对税后应上交的利润,是以主管部门为对象进行清算,还是以企业为对象进行清算?
答:企业税后利润应上交的数额或比例,是由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核定,再由主管部门对下核定的。因此,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核定主管部门的上交数额或比例进行清算。
十七、关于医药企业如何纳税问题
《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医药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医药局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如何理解?
答:由国家医药局集中交入中央金库的,是指国家医药局直属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地方医药企业的所得税如何交纳,由各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关于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
实行利改税后,企业预交所得税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实行利改税后,企业预交所得税的期限,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交税数额大小,参照企业原来上交利润期限,分别核定。例如原规定按日上交利润的,原则上也应按日交纳所得税,不得因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而推迟交款日期。特别是原来规定应在月末上交的利润(例如工交企业的利润原规定在月份内按计划交库),利改税后,不得推迟到下月交纳所得税。
十九、关于利润监交问题
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包括调节税)是否仍由各级税务机关监交?
答:仍应按财政部1977年财税字第30号《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税务机关监交。
已配备财政驻厂员的企业,上述利润(包括调节税)监交工作由财政驻厂员办理。
二十、关于退库问题
原规定用退库办法解决的“猪皮补贴”和“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退库的“上级公司管理费”等,实行利改税后,是否仍可采用退库办法解决?
答:原规定采取退库办法解决的“猪皮补贴”和“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实行利改税后,仍应按照原来有关规定,从企业上交的利润中退库解决。
按规定,“上级公司管理费”一般不得采取退库的办法解决,但原来经财政部门专案批准采取退库办法的,实行利改税后,可在批准的经费指标内,从企业上交的利润中退库解决。
二十一、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如何解决
主管部门留利如何集中,是退库还是核比例时预留?
答:由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可采取由主管部门指定一、二个企业向主管部门交纳集中,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二十二、已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利润承包和以税代利办法的企业如何核实换算的问题
已实行各种形式上交利润包干、利润承包和以税代利办法的企业,要核实换算过来,怎么核实换算?
答:在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利改税试行办法以前,已实行各种形式上交利润包干、利润承包和以税代利办法的企业,除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的外,应按统一办法核实换算过来。核实的内容包括利润总额、留利数额和税后应上交利润,留利水平不合理的要调整下来。换算内容包括将福利基金和奖金、提成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的列支办法加以调整换算。实际上,所谓核实换算就是按国务院批转的利改税试行办法改过来。
二十三、关于地方附加问题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地方可否征收所得税地方附加?
答:目前是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主要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国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是原上交利润的转化,因此,地方不得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附加。
二十四、关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问题
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内部是否还要搞经济责任制?
答:实行利改税,增加了企业的活力和压力,调动了企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为了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考核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直至有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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