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东欧各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对财政体制、特别是国家与企业间纯收入分配的结构与办法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南斯拉夫、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已先后实行了“利改税”。
最早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的是南斯拉夫,五十年代初就建立“工人自治”制度,下放财权,实行企业以纳税为主的新体制。企业向国家纳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匈牙利于1968年改企业上缴利润为向国家纳税,目前税收已成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保加利亚也于1982年把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民主德国、罗马尼亚等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税收的作用,开始朝利改税方向过渡。
匈牙利认为,以税代利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预先合理地确定企业和国家预算之间的分配比例,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发挥了企业的主动性;二是通过税收可以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税种、税率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向,指导企业的经营。比如利用一般利润税来控制企业收入;利用累进税控制企业的分红基金;利用工资增长累进税控制企业工资水平;利用所得税控制各种个体经济和小私有企业的收入水平等。保加利亚实行利改税的指导思想是:把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完全置于经济原则基础上,使经济组织能独立核算和自负盈...
东欧各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对财政体制、特别是国家与企业间纯收入分配的结构与办法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南斯拉夫、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已先后实行了“利改税”。
最早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的是南斯拉夫,五十年代初就建立“工人自治”制度,下放财权,实行企业以纳税为主的新体制。企业向国家纳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匈牙利于1968年改企业上缴利润为向国家纳税,目前税收已成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保加利亚也于1982年把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民主德国、罗马尼亚等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税收的作用,开始朝利改税方向过渡。
匈牙利认为,以税代利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预先合理地确定企业和国家预算之间的分配比例,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发挥了企业的主动性;二是通过税收可以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税种、税率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向,指导企业的经营。比如利用一般利润税来控制企业收入;利用累进税控制企业的分红基金;利用工资增长累进税控制企业工资水平;利用所得税控制各种个体经济和小私有企业的收入水平等。保加利亚实行利改税的指导思想是:把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完全置于经济原则基础上,使经济组织能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从而刺激生产积极性。
匈、保等国的企业在纯收入分配方面权限很小,大部分纯收入要上缴国家,所以税种较多、税率较高。匈牙利全国税收约有60多种。保加利亚的主要税种也有七八种之多。匈企业利润税约为平均利润的45%,保利润税最高可达实现利润的70%。
匈、保等国的企业在缴纳各种税收后,留下的利润只占25—30%,由企业自行支配,一般用于建立企业发展基金、分红基金、文化福利基金和储备基金等。
南斯拉夫企业纳税的特点是:税种不断减少、税率不断降低。目前,企业只交纳业务基金税和流通税两种,仅占收入的10%,用于公共费用的缴款(如合同义务金和捐款等),也只占30%。企业的纯收入用于建立各种基金和用于发放工资和进行扩大再生产。
从东欧几国利税改革的实践看,在国家和企业间适当划分财权,可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微观经济效益;但企业财权又不宜过大,以保证国家调节经济,保持宏观经济的平衡。 李竣
(摘自1983.3.14《世界经济
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