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5日(83)财税字第64号
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支持扩大过滤嘴卷烟的生产,满足市场供应,经研究确定,对过滤嘴卷烟实行扣除过滤嘴成本征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卷烟厂生产销售的过滤嘴卷烟,不分牌名等级,一律按照1981年11月18日调价前的出厂价格(每箱五万支),扣除过滤嘴成本125元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照原规定适用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二、对1981年11月18日以后生产的新牌名过滤嘴卷烟,应根据同质同价原则,比照同等级过滤嘴卷烟的老出厂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工商税。
三、以上规定只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卷烟厂。对于计划外卷烟厂生产销售的卷烟,仍按照我部(82)财税字第278号《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1983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