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14日(83)财税字第5号
广东、黑龙江、内蒙、河南、山东、浙江、江西省(区)税务局:
最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来文询问,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后,该公司收购、调拨出口的牛和驴、骡、马、骆驼是否按规定交纳5%的交易税?如要交纳,在哪道环节交?特别是外贸出口牛基地县、农场,他们饲养的牛直接调外贸公司出口,是在外贸系统内部流通的商品,不进入国内市场交易,是否可不缴纳牲畜交易税?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根据《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收购、调拨出口的应交纳牲畜交易税的牲畜,应在购买牲畜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按照牲畜成交额缴纳5%的牲畜交易税。
二、外贸公司从自办的牲畜基地直接上调(或内部作价)牲畜出口的,为照顾其内部调拨的实际情况,可暂不缴纳牲畜交易税。但转作国内市场销售的,应由买方按规定照章缴纳牲畜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