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江北区分局
粮食企业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但其中也往往被掺入一些经营性的亏损,因此,应当审查核实后再予以拨补。近儿年,我们从加强经常性的监交征管工作入手,逐步摸索出一些审核粮油价差补贴的经验。首先,专管员要熟悉补贴粮油价差的政策规定,这是搞好工作的前提。其次,专管员不仅要到基层粮站去审核有关的帐表资料,而且还要深入到粮店去审查有关的申报基数和原始凭证,这是核实价差补贴的基础。在具体核实补贴的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一)严格审查补贴的范围。在销价不动的前提下,只有新统购价高于原统购价的粮油品种,才属于补贴的范围。对那些以购价作销价的品种,如兑换粮、周转粮、奖售粮、返销粮、农村饲料粮,以及销价大于购价的品种,都不属于补贴的范围。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在申报价差补贴时,往往将一些不应给予补贴的品种,混入城乡销售数内申请补差。(二)要审查实际销售数量。销售数量是核补价差的基本数据,只有数量实,才能准确地计算应补贴的价差金额。(三)要审查补贴品种的单位价差金额。各补贴品种之间的单位价差是不一样的,应分别计算,防止串种、串价的差错。
我们通过上述做法,在1980、1981年,就剔除企业多报粮油价差补贴150,137元,占企业申报补贴总额的2.32%。1980年,有一个粮食公司就多申报不应补差的饲料粮、周转粮和兑换粮等426.56万斤,达10.49万元;市油脂公司的一个批发部,也将按购销一个价出售的行业用菜油4,000斤,申请补差3,220元,都作了纠正。
我们在严格审查粮食企业价差补贴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粮食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查工作。有的企业把一些还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当作废物报损,有的企业把一些经营性损失混同自然灾害损失一并报损。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对企业报上来的各项财产物资损失材料,凡是要报废的,都坚持到现场察看,逐项检查。在弄清废损原因的基础上,坚持按以下三条原则处理。(一)报废的物资已不在,原因又不明的,就暂不签报;(二)经有关单位技术鉴定,凡能改作他用或可修复使用的,就不予报损;(三)经有关单位鉴定,尚有一部分可用的,就不金额报损。1979年至1981年的三年中,根据上述原则,在企业申报的789,913元财产物资损失中,只审批了144,745元,占企业申报数的18.32%。例如,1980年有一个公司的车船队要求批准报废各种物资67,810元,经到队逐项查看,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积压物资,并未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我们只审批了那些确已锈蚀或变质的材料2,440元,只占原报损失额的3.6%。